[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规范信访工作

更新时间:2013-04-28 来源:政务工作总结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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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各级行政机关应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加强责任心,从源头上减少侵害群众利益所引发的信访事件 □公民在行使信访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曾颁布过一个《信访条例》。这一《信访条例》奠定了“变无序信访为有序信访”的法律基础;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大。在过去10年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将自己的心声、自己的疾苦、自己的困难和自己的意见通过适当的渠道传达给党和政府;而我们党和政府也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困难,分析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然而,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却严重地阻碍并制约着信访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包括: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不够有力;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旧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新修改的《信访条例》,本着信访工作应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将信访工作充分纳入到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这无疑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同1995年《信访条例》相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具体说来,新《信访条例》有以下改进之处: ■创新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件的效率和效果 新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和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往,我们在工作中,强调目的和成效较多,而往往忽略对达到目的的程序和方法的研究。 ■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解决 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侵害群众利益所引发的信访事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新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范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的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件的发生。 新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使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的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件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4.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民主与法治层面规范信访工作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为实现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新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所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相应,新条例也强调,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为此,新条例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反对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已经被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我们学习和理解新《信访条例》,不应仅仅从法律的层面去理解,更重要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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