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网|人民法院主要法律文书概述

更新时间:2016-12-17 来源:法律文书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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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的制作,是法院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保护,错误的判决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效地发挥其准确运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战斗作用。民事(含经济)、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不仅能公正地处理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而且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的法律依据多样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制作所依据的法律,不仅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诸多法律,比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仅适用刑事法律的单一性相比,内容广泛得多。二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院法律文书不仅适用于包括公诉和自诉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仅适用于刑事范畴的公安、检察法律文书自然无法与之同日而语。三是制作要求更为严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决定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有罪量刑处罚或无罪的处理认定,法院诉讼文书中的判决书是决定被告人最终命运的文字裁判,因此要求极高,极严,任何一点小的差错,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导致法律的失误,由此,其制作的要求自然比公安、检察文书要严格得多。
    199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准备工作基础上,为了有效规范全国法院系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计314种,一直使用至今,从而为法院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做出了贡献。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相比较,不仅内容复杂,而且文种数量也繁多。199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采用以诉讼事件性质和文书用途相结合的综合分类法,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314种试行的样式分为14大类,每类按诉讼性质和程序再分成若干种制作样式。即(一)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类(40种);(二)民事(含经济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类(49种);(三)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类(12种);(四)决定、命令类(19种);(五)报告、批复类(21种);(六)笔录类(15种);(七)证票类(7种);(八)书函类(22种);(九)通知类(39种);(十)公告、布告类(11种);(十一)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专用文书类(18种);(十二)海事案件专用文书类(29种);(十三)书状类(21种);(十四)其他类(11种)。
    上述类别除了书状类系诉讼当事人在审判程序过程中依法制作使用的文书外,其余均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中制作和使用文书。本章重点讲授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部分主要法律文书,民事(含经济)、行政部分在下一章中单列介绍。
人民法院主要法律文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