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不起诉还有罪吗】人民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6-12-18 来源:法律文书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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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不起诉决定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检刑不诉字第×号”。
3.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同起诉书中被起诉人基本情况。
4.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和通信地址。
5.案由和案件来源
    (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犯罪嫌疑人×××抢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及案件来源。如“犯罪嫌疑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
    (3)如果属于上级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而由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写这部分内容时,要将案件移送过程写清楚。如“犯罪嫌疑人×××伤害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犯罪嫌疑人×××杀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二)正文
    这部分包括事实和证据、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两项内容。
1.事实和证据
    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客观依据。不能因为是不起诉决定,而有意缩小或略写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事实必须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如前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况。)。所以,围绕不起诉决定书适用的范围,针对案情实际,突出重点,有详有略地叙述,才能使所叙事实与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必然的联系。如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虽然属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应着重把情节显著轻微及危害程度较少等情况写清楚;如立案侦查时认定是犯罪的事实,经审查表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与原认定出入很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在写清全部事实的前提下,侧重写明纠正错误后的事实和证据。
    不起诉决定书在叙述事实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写法。对于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不起诉的,应将被起诉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写进不起诉决定书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可以用概括的语言写出来,着重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起诉的各类情况,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书写事实,例如被起诉人是属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写清楚公安部门对被起诉人年龄问题的证明和有关部门证明被起诉人确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材料;又如被起诉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那么应该写清楚非法侵害和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被起诉人采取正当防卫方面的事实材料。
2.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一部分在前面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阐明被起诉人无罪的理由,同时否定或纠正原控告、告发或不当的认定。既要写得简明得当,又要阐述得充分准确。具体来讲,应当通过对被起诉人行为事实的高度概括,说明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应当注意的是,这一项内容虽比起起诉书来说应写得简单些,但本文书是不追究被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定文书,人民检察院要将文书送达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等,而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所以制作本文书还要力求写得准确、明了。
    对法律根据要适用全面,既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不起诉的法律根据,也要引用刑法的有关条款。如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除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款外,还应同时引用刑法第87条相应条文,最后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程序上的依据。
    对于决定事项,应写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三)尾部
包括以下的内容:
1.向被害人交代申诉事项
    即写明:“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检察长署名;
3.制作年月日;
4.附项。
【 范 文 】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