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www.huxinfoam.com--实用范文】

  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两种形式。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院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受聘在教师、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行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含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经警及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

  二、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聘用教师: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工资:在没有明确职称(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政策;明确职称(职务)后,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⑵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工资: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2、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工资明细见附表1)。

  3、聘用政治辅导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依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其学历层次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及相关津贴。

  ⑴辅导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构成;其中绩效津贴以1:200为标准,按每生3元/月计发,岗位津贴每月3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学工处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2)

  ⑵政工干部辅导员工资标准由四项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医疗津贴。(见附表2)

  4、聘用教辅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按其学历层次,第一年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700元。绩效工资每月由实验实训管理科会同各系,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3)

  5、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执行劳动合同(协议)之日起,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技术工)为两年,熟练期(普通工)为半年。按其学历层次分别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执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每月由所在部门,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发放。(见附表4)

  6、其他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统一签定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劳动报酬。

  (二)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规定:

  ①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从执行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②研究生班毕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本科学历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扣缴住房公积金;

  ③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从第二年执行续签合同(协议)之月起,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2%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

  ④在原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不享受公积金;其他人员解聘后,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转移。

  2、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①聘用的教师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②聘用的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管理人员:每月随工资发放医疗津贴30元,失业、养老保险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学院现行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

  ⑴聘用教师和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在编在册人员享受同样福利待遇。

  ⑵聘用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享受当年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不享受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及义务教育阶段相关费用。

  ⑶与学院签订合同的聘用教师、行管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和正式聘用的工勤人员每月按实际出勤日补助午餐费5元/天。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机关及项目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局工作效能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基本素质、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长办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我局编制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合同制聘用人员主要从事行政管理辅助、行政事务辅助、专业技术辅助和工勤辅助工作,不得在行政执法和涉密岗位上使用。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各项目部确需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数量,切实加强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

  第四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由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我局共同依法管理。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工资标准根据个人岗位、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局组织人事处根据局党组、行政授权,依法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聘用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各项目部于每年6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聘用计划并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书面专题报告应包括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数量、使用理由、使用时限、岗位设置、岗位要求等内容,同时须对当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因局党组、行政安排部署临时性工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党组、行政的安排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用人处室、项目部书面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初审并在市编办、人社局核定的用工规模、工资标准范围内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并按规定报市人社、编制部门审批,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合同制聘用人员相关经费。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勤辅助人员除外);对我局岗位急需或紧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可由局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可以聘用。

  第九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思想政治要求;

  (二)愿意履行合同制聘用人员义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身体条件;

  (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按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情形。

  除工勤辅助性岗位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辅助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合同制聘用人员招聘的其他条件由各处室、项目部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具体设置,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  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拟定招录公告或简章经局党组审定、市人社局审核后,按招录公告或简章规定组织招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将招聘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享受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五)遵守社会公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发生争议,可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或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及时申报办理异动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是市人社局核定工资福利标准和工资总额、市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并作为审核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合同制聘用人员数量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长沙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局绩效办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局绩效办组织考核并商用人处室、项目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原则上实施末位淘汰制。

  第十九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市人社局根据具体岗位和标准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并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组织人事处须依法为合同制聘用人员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合同制聘用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长市政建党发〔2014〕20号)的相关规定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基本合格的,按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谈话或岗位调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二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视同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岗位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岗位回避制度。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室或项目部工作(工勤辅助人员经研究同意除外)。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总体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6、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条件

  第一类:报考高新实验学校、张公山二小、秦集学区、14中、仁和中学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80年1月1日)。

  (2)学历: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二类:报考禹庙学区、洪集中学

  (1)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75年1月1日)。

  (2)学历:报考小学岗位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学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师范类专科),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有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page]

  第三类:报考幼儿园

  (1)幼儿教师:招聘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80年1月1日),具有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2)幼儿保健员:招聘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75年1月1日),具有医学、卫校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培训证)。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见附件1)

  四、招聘程序及步骤

  招聘工作按照以下环节依次进行,每个环节要确保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并亲自手写进行诚信签名。

  1、统一报名时间:

  2015年8月3日—2015年8月7日。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蚌埠高新区燕山路1599号高新区招商大厦四楼会议室。

  3、报名时携带以下材料:

  考生自行下载报名表,填写好报名表,打印一份,并携带以下证件办理报名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未发放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持毕业院校验证盖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page]

  4、加分条件:

  (1)“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在报名时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盖有原省人事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钢印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

  (2)选聘生(“村官”)须提供与县委组织部签订的协议书和服务满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证明,由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到市人社局审核验证。

  符合上述两类加分因素的考生,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笔试成绩(3科合成成绩)增加2分,逾期不予受理。

  5、缴费及提交准考证: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表于报名时缴纳笔试考试费用(45元/科),笔试科目为3科,计135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同时提交准考证(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式样及填写要求见附件3),经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加盖骑缝章有效。

  6、资格审查: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对报考人员进行笔试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将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直至聘用资格。招聘数为1人的岗位,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3;招聘数为2人的岗位,报考比例不得低于1:2.5;招聘数为3人及以上的岗位,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因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岗位招聘数。核减情况随时通知报考人员,所缴笔试费退还本人。

  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请在8月8日(上午8:30—11:30)到蚌埠高新区燕山路1599号高新区招商大厦四楼会议室办理退费手续,退费人员的笔试准考证同时作废。

  参加笔试的人员于8月8日(下午2:30—5:00)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凭证,到蚌埠高新区燕山路1599号高新区招商大厦四楼会议室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可在8月8日下午4:30以后看考场)。[page]

  (二)测试与资格复审

  测试形式:测试分笔试和面试两轮。

  1、笔试:考生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1)笔试时间:笔试由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生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准考证上要求参加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科目及分值:笔试分教育学(教育法规)、心理学、学科专业知识共3科,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各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成绩按3科平均分计算。本次考试所有分数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公布面试入围人员名单: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将在蚌埠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公布。如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情况,一并进入面试。按招聘计划总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招聘数为10人及以上的岗位,按招聘计划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2、资格复审:面试之前对所有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由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因入围考生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在领取面试通知单前确定放弃面试资格时,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笔试中的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低顺序排序递补。

  资格复审时,参加公开招聘的教师需提交报名条件要求的各类证件、材料原件。经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缴纳面试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26号文件规定,收取面试费用每人80元。

  3、面试:面试由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满分100分,根据招聘岗位情况,采取试讲、答辩、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具体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成绩合成

  总成绩依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确定,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若总成绩最后一名分数并列,依次按面试、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列,面试、笔试成绩均相同的并列人员,以笔试中的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低顺序排列。[page]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各学科招聘岗位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1年修订)》执行。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本人可以书面提出复检要求(不包括只允许当场复检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2、考察: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主要了解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遵纪守法等情况。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在同岗位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递补。面试、笔试成绩均相同的并列人员,以笔试中的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低顺序排序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者,依据考试总成绩,结合志愿,按类别实行高分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定岗(入围人员中,第一学历为一本类院校毕业者,优先安排在高新实验学校)。

  如同一学段同一学科的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面试成绩、专业学科成绩从高到低选择岗位。

  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资格的,空缺的岗位,按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因体检、政审、入围人员自愿放弃造成递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经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经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进行聘用。[page]

  五、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为编外合同制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招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双方协商,可以续聘,重新签订合同。聘用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在编在岗教师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聘用人员实行区管校用管理模式。招聘人员必须服从学校安排,五年内在区内学校交流,时间不少于一年。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成立蚌埠高新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整个公开招聘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如发现应聘人员不属公开招聘对象或不符合公开招聘条件的以及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的,将予以取消聘用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如发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招聘单位负责人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一律按规定回避。

 

  咨询电话:0552——4071177

  举报电话:0552——4071177

  本次招聘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和复习资料,也不举办或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