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3-10-30 来源:政府政务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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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保定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关于信访稳定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实现全系统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按照“依法信访”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向责任、注意导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落实双向责任,实施双向追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坚持“围绕发展抓监管,抓好监管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监管促稳定,以稳定谋发展,保证全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实施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将做好信访工作,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实实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明确当前做好信访稳定的工作重点;要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对信访稳定工作要提早抓、提前抓;要对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要增强责任感,层层落实责任制,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第四条 实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主责,其它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按职能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市、县(市)药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和县(市)药监局党政一把手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其他班子成员要协助一把手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局办公室是本级信访稳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处(室)的岗位职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具体负责,各县(市)局按照辖区责任制的原则,对本辖区的信访稳定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认真做好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信访稳定工作视为严肃的政治问题,做到思想、认识、工作、措施“四到位”。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市直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主要领导要扑下身子抓好具体问题的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领导处理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稳定工作,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制度,每季度要将信访稳定自查情况汇总报市局办公室,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领导包案,做到包案、责任、处理时限“三落实”。 第十一条 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推行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限、定责任、定措施、定奖惩的“六定”责任制,各单位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接待群众来访日,或下访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集体上访控制工作。发生市局以上集体上访,责任单位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做工作;以案件定人、定责,对群众反映强烈、案情复杂的案件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食宿的方法,直到问题得到圆满妥善的处理。 第十三条 强化信访信息报送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加强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对有上访或不利于稳定发展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知情不报或瞒报、漏报和虚报。 第四章 责任考核和追究 第十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督办信访稳定工作,半年检查一次,年终组织联查总评,列入总体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同单位、部门评优、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挂钩,对不重视信访稳定工作,致使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按照辖区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的要求,对发生市局以上集体上访案件,在限期内工作不力、形成积案或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系统的机关干部挑动、策划、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上访、充当“内线”和幕后策划的,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资格,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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