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

更新时间:2016-12-19 来源:常规答辩问题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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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称为刑事裁定。
   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讲,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从程序上讲,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等。从形式上分,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等。
   刑事裁定书对于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法庭审理活动中,随时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将会使法庭审理活动受阻,而刑事裁定书的运用则是及时地排除诉讼障碍的得力工具,其目的是化解问题,便利诉讼流通,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列示了几种常见的刑事裁定书格式,主要有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该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其写法简便,内容单一,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仅就各类裁定书的写法做综合讲述。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比较接近。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般来说,就程序问题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简单,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复杂。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分两行标出发文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标题不用标明审级。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表述为[年度]×刑××字××号。
3.抗诉及诉讼参与人情况
    这一部分,可以参照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的写法来列写。有些裁定,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减刑、假释裁定书,只写罪犯姓名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一项内,只列该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等基本情况,涉讼的其他人在这一栏不必列写。
4.案由
    (1)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以在正文的开头叙写案由,不必单独写出。
    (2)二审、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的案由,可以参照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来写。
(二)正文
    1993年3月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具体规定了各类刑事裁定书正文的写作程式。以下选择最常用、最常见的几种刑事裁定书作具体介绍:
1.一审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自诉人又不愿撤诉,经说明无效后,作出驳回自诉处理的书面决定。
    由于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涉及的事实简单、理由明显,可以合并叙述;对涉及的事实加以简单论述,然后概括地说明驳回自诉的理由即可。如:“自诉人×××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驳回自诉人的理由应当根据具体法条概括地写明。对于裁定结果,可以表述为:“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而作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在叙述事实、阐述理由方面,由于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需将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概括叙述,然后针对上诉、辩护、抗诉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予以反驳,并论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的写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再审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裁定。”或“维持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3.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对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书面决定。具体可写为: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应写清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表、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和上诉、抗诉的主要意见从略,只要简要地增写“以……为由”即可;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和理由,也可作概括叙述,其具体内容,另行附函向重审法院说明;由于此裁定是在案件尚需继续审理情况下作出的,所以审判经过部分不写“现已审理终结”字样。
4.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是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依法报送核准死刑的案件,经复核审理,根据核查属实的案件事实和有关刑法条款的规定,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死刑判决时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
    本裁定书只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授权的案件不适用本裁定。
    具体写法为: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认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具体证据)。
   被告人×××(阐明同意判处死刑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依照(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5.减刑、假释裁定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犯予以减刑或假释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对于不同刑种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自的级别管辖,具体表现为:
(1)被判处拘役(包括拘役缓刑)、管制等罪犯的减刑案件,由负责执行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基层法院审理裁定。
(2)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以及由死缓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的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3)被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高级法院审理裁定。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1)罪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机关及其理由;
(3)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减刑或者假释的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
(4)裁定主文。具体表述如下: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写明上诉、抗诉、复核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的不写)
    执行机关……(写明执行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 范 文 一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长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陈××,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被告人: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自诉人陈××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所述被告人贺××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对被告人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二 】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上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个体漆工,住本市××县××乡××村×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朱××,系原审被告人朱××之父。
原审被告人:朱×,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县××乡种子场职工,住本市××县××乡××村西庄一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戴××,××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李××不服,朱××征得朱×的同意,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李××于19××年×月×日晚8时许,伙同被告人朱×在本市××县××乡××桥附近,将单身路过的少女程××劫持至中心河电灌站,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对程××实施轮奸。朱×对程××强奸两次。嗣后,上诉人李××于同年×月底至×月间,又伙同许××、钱××(均另行处理)先后在××乡××村附近和××路边拦路侮辱女青年两名;还以“谈恋爱”为名,先后在××影剧院等公共场勾搭奸淫女青年3名,猥亵女青年1名。
李××以投案自首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经查,李××轮奸少女程××的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取得了罪证对李××传讯后,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存在投案自首的事实。据此,李××的上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上诉要求对朱×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3款、第56条、第57条第1款、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李××及朱××的上诉;
   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三 】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法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四 】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赵××,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系××选矿厂工人,捕前住××省××市××区××街××号,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于19××年×月×日×时许,在自家门口见本厂女工马××(被害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从门前路过,见其戴有金戒指,金耳环,遂将其骗至自家后院,乘其不备,用木棒照马××的头部连击三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告人赵××故意杀人后,摘下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总价值人民币1670元)并从马××的衣兜内拿走人民币120元和钥匙一串。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尸体埋在自家后院之后,又去马××家行窃时被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赵××家中搜出被害人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并从被告人家后院挖出被害人马××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受伤情况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被告人赵××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赵××,目无国法,为图他人钱财,竟杀人害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五 】
减刑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减字第×号
    罪犯孙××,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
    19××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其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年×月×日以(年度)中刑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监狱工作管理局于19××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服刑,接受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历次考试成绩良好。19××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洪灾,自愿捐款,同年“学规范促改造”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该犯遵守监狱纪律,在担任犯人班长期间,能够协助管教干部工作,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除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外,还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加点,包装卫生筷子4000双,撕商标废边6000余张。在“我为祖国做贡献”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此外,还获得改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次,19××年下半年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并受记功奖励一次。鉴于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5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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