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浅谈公文行文原则与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0-12-01 来源:公文模板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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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文关系与原则

   公文是实实在在的办事工具,制发出来的文件不是上报、下发,就是平行往来,总之它总是要运行的,这就是“行文”。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的重要一环,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对方机关或内部机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泵。机关、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行文,不可超越这个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下行、上行、平行三个方面。

   (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六点: (l)要选准下行文种。包括决定、决议、命令(令)、指示、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批复等:属于非法定文种的文件,对下不可直接发出,应另加通知作为主件,将下发的非法定文种作为附件,一并下发。(2)一般只发直属下级,也可以扩大所属各级。(3)公文性文件(如公告、公报、布告、通告),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见面而不另行行文的,应视为正式公文。(4)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例如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如市政府与市交通局)联合向基层行文。因为市交通局与市政府不是平行单位,是市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再加上交通局显然是多此一举。(6)本机关的党组不能向下属机关的党组直接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县政府党组),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下级的县政府)。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个行政机关的觉组,只对本机关行使党的领导,对上只对上级或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党组名义报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委可批转(转发)下属单位的党组织要求贯彻执行:

   (二)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要选准上行文种:即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议案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视为上行 文种。向上级报送非法定文种的公文时,如总结、计划、调查报告等,可另加以报告作载体的“文件头”,如系简报可直接报送。(2)一般不能越级。(3)党政不能直接交叉行请示、报告性文件: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上级报送“请示”时,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关系上,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应注意两点: (1)要选准平行文种,即函和周知性的通知。(2)平行文在写法上要做到态度谦和,多用商量的语气,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二、行文关系中常见的错误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产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公文的行文关系,也不是随意发生的,是按照机关的性质、地位、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来划分的。不论是公文的撰写还是传递,都要正确地按照行文关系去做。只有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使公文真正起到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工具”的作用。这对于提高党和国家机器的组织管理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公文的制发中,存在着不符合正确的行文原则的现象,这给公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快速的传递、处理造成不少麻烦,而且给实际工作也带来很多不应有的失误。其具体表现是:

   1.党政机关上下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 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公司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县委向县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逶知(这些机关、部门的党组仍然存在),这两种情况应以向各公司及县政府和县直各单位党组、范文TOP100党委行文为宜。再如某县粮食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场党政组织发紧急通知等,这些行文方法也是不妥当的。前一种情况则应改为以粮食局党委的名义向县委报送为妥,后一神情况则以改为农垦总场党政联合行文为好。

   2.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党组相互行上行文或下行文,以某一机关党组的名义向外机关行指令性文种 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向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性通知,要求各局、委、办_秘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宣传贯彻中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并要求这些单位将宣传贯彻的情况予以报告,这样行文是不合适的。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并没有什么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就 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贯彻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委,请求批转全市各单位的党组强贯彻执行;或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直接行文给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县政府或采取转发的形式,或采取另行发文的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会的意见:

   3.主次不分、多头报送 如菜市所属个区的公安分局,在报送《关于我区当前治安主要情况及今后工作的意见》时,主送机关写的是“区委、市局”。这不仅在行文上造成党政不分(因为公安分局用行致部门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行文),而且容易给工作带来一定麻烦。要么造成区委、市局都批复,要么造成双方都作出批复而批示的意见恰恰相反的现象。

   4.不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范文写作文头却是与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列行文。市政府与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后者是前者的下属局。市政府作为全市的最高行政机关,这样行文足可以解决问题,而挂上一个管理部门,不但没有增加市政府的权威性,相反却有失行文的严肃性,显得多此一举。

   5.平行单位之间使用上、下行文文种 某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召开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请示》,双方本是平行单位,按照行文关系的原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写请示或报告,同样平行单位之间也不能使用批复。正确的做法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只能使用“函”(即“申请函”)这个文种。结果市财政局不但安然受之,而且给对方发出《关于同意拨付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批复》。这样行文显然不当。

   6.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指令性公文 按照行文关系原则,上级机关所属的主管部门,只能根据本级机关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上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但无权作指示、下命令。例如:某市教育局给各区、县的卫生局、思想汇报专题教育局行文,这显然也是不适当的。市教育局与各区、县的卫生局没有工作上的指导关系,这样行文极易给工作带来指挥上的混乱。

   7.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武行文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例如:某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安全处,以处的名义行文给下属的32个煤矿生产单位,要求各单位吸取某煤矿于2004年I 1月28日发生的严重瓦斯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堵塞漏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并要求各单位安全检查整顿的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这一行文,内容十分必要,但方式极其不妥。此事应以市煤炭生产管理局的名义行文为妥。上述种种,均属公文行文中应当注意和防止的问题。因此,要本着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慎重地对待公文的行文关系,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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