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uxinfoam.com--工会工作总结】
本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女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县级医院证明,公司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每天可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定额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医院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http://www.fwck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