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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读音为zhíbān,汉语词语,意思是包含临时性值班、兼管性值班、本职性值班,一指在当值的班次里担任工作;二指轮班当值的人员。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一、为确保学校内部安全,加强学校作风效能建设,建立由一名学校领导班子带班的值班、巡查制度。
二、值班、巡查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有事要请假,替班人员要履行值班、巡查人员职责,早7点半、午1点半前必须到位。
三、值班人员应切实维护学校内部秩序,确保学校安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督促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2、对教师到校情况进行考勤。
3、做好上下学期间的学校门口的治安和学生疏散情况。
4.发现治安、消防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顿,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检查学生的安全情况。
6、不定时的对教师课堂教学、办公纪律、教师值班进行督查,并及时反馈。
7.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做好值班、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手续。
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县教体局和学区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实行“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实施值班制度是学校加强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维护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体现.
二、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带班领导职责:
1、带班领导要对教师值班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载.发现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缺岗时,应第一时间调整、解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带班领导要求早晚清查学生人数一次,填写好值班记录的相关内容,对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必要的调整和处理.
3、带班领导要在学生放学后巡视各教室及办公室,做到关灯、关电脑、关门窗,室内无学生逗留.
4、带班领导要对学校各方面进行监查,值班期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安全事故,值班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做好详细情况记录.
四、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增强责任感,保持高度警惕性,按时到指定岗位进行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岗,更不准私自找人顶替.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职责要求,维持好学生纪律,及时制止学生疯跑、打闹现象.维持好学生中午自习纪律,做到勤巡视,勤检查.
3、每天放学后,值班教师要巡视各班,做到关灯、关电脑、关门窗,室内无学生逗留.
4、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带班领导、值班教师要认真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尤其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视看管,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如因值班工作不到位致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必须比正常上班早到30分钟,周五学生全部离校后方可离校.值班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和谐校园环境,根据雄壁中心学校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值班制度篇。学校值班按工作职责要求,分日常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期值班、领导代班。
一、日常值班
由学校安排负责的学生管理值班,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时间早7:00—次早7:00,坚持24小时值班。
主要职责是:
1、加强学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和安全管理。
2、督导检查学生晚自习上课情况。
3、检查学生晚上就寝情况。
4、负责学生早操制度及卫生清扫制度的落实。
5、负责学生突出事件的处置。
6、负责校内安全巡视检查。
7、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询问、证件查验及登记。
8、负责学生出入校园手续的查验和登记。
二、法定节假日值班
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全体教师负责,为全员参加的义务值班,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及财产物品安全,加强校内安全巡视检查。
2、负责假期校园卫生清扫。
3、负责上级工作检查和外来人员工作联系接待。
4、协助其它岗位值班人员做好假期工作。
三、寒暑假期值班
寒暑假期值班由学校全体教师负责,为全员参加的义务值班,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其主要职责同法定节假日值班职责。
四、领导代班
领导代班由校务委员负责安排,参加代班领导为校长、教导主任、学校报账员、女工主任、通讯员等。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校各值班工作人员值班检查。
2、负责处理和解决各值班人员反映的问题及事项。
3、负责督导节假期学校工作计划的落实。
4、负责节假期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
五、值班人员的奖惩
1、对在值班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件,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失等突出表现者,学校将上报中心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反值班制度、工作失职、误班漏值、擅离值班岗位,给工作造成影响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处理。给工作造成损失及安全后果者,视情节轻重,除经济处罚外,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