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更新时间:2022-06-11 来源:规章制度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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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书记、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

  第二条  专题会议召开时间:年初召开全街党员干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定期召开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第三条  会议主要任务:

  1.年初街道党工委召开全街干部大会,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2.街道党工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听取班子成员和各办(站、所、队、中心)、村(社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3.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4.定期召开有各办(站、所、队、中心)参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等工作。

  5.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和纪检部门组织各相关办(站、所、队、中心)参加,加强联系与沟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坪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计划,对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全面履行党工委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按照检查考核制度要求,党工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对号入座,亲力亲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强化落实。街道党工委要按照“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纵向到底、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加强督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齐动手的工作氛围。街道党工委成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把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和每个岗位环节之中,形成“党员齐动手、群众齐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格局。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落实主体责任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综合办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街道工委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纪检部门在履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各类形成的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签名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范围

  以下文书材料必须经过签字背书: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

  3.“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4.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5.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6.重要决策、干部选用、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7.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8.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

  9.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10.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11.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12.其他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四条  实施程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工委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签字背书”。

  1.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要在形成的各类文书上进行签名,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

  2.需上报或提交研究讨论、备案的各类文书,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

  3.“签字背书”后的文书材料按照归档分类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做好留存归档工作,作为责任倒查和追责的依据。

  第五条  签订责任书

  每年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责任书,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责任书签订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1.签订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

  2.实行分级分层“签字背书”。

  (1)党工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办所负责人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进行“签字背书”。

  (2)纪工委书记与监察室主任就落实监督责任签订监督责任书。

  第六条  处理和处分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综合办、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下约谈制度

  第一条  约谈范围

  (一)街道党工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和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

  (二)党工委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及干部。

  (三)街道党工委书记约谈各党支部书记。

  (四)各党总支书记约谈支部党员。

  (五)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约谈本办、本单位干部。

  第二条  约谈原则

  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三条  约谈方式

  (一)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二)从性质和内容上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和鼓励约谈。

  (三)对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地进行工作约谈;对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地进行提醒约谈;对需要批评教育、落实错误地进行告诫约谈;对需要鼓励鞭策的情形进行鼓励约谈。

  第四条  约谈内容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工作按照提出约谈意见、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等流程进行。

  第六条  组织实施

  约谈工作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工作由分管办(站、所、队、中心)负责,并建立约谈工作台账。

  (一)党工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各村和各办(站、所、队、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谈话至少1轮次;

  (二)其他班子成员在自己分管职责范围内,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对分管办(站、所、队、中心)主要负责人约谈全年不少于4轮次;

  (三)纪工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全年至少约谈2轮次。

  (四)街道党支部书记与各支部每半年至少约谈1轮次;

  (五)各党支部书记与本支部党员每半年开展谈心谈话、党员提醒谈话至少1轮次;

  第七条  约谈要求

  (一)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如实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约谈工作审核表》。《约谈工作月统计表》于每月28日前送街道机关党支部备案;

  (二)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

  (三)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四)告诫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纪录和整改情况;

  (五)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街道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街正式党员。

  第二条  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要进行谈话提醒:

  1.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的;

  2.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四条  谈话提醒按照党组织关系的隶属,原则上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谈话提醒时各支部要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本着对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要求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1.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

  3.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谈话提醒,要事前对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进行汇报。

  第七条  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

  第八条  谈话提醒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党支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切实执行制度,各支部在年终总结时要将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把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

  第二条  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每年1月20日前向街道党工委和党工委书记作年度报告。

  (二)街道办(站、所、队、中心)和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每年1月5日前向分管领导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遵守执行情况;分管办(站、所、队、中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解决所涉及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的情况;承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牵头或协助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站、所、队、中心)人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工作前应召开分管办(站、所、队、中心)会议,进行专题调研。报告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紧扣主题;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不能以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代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街道基层党建办负责报告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基层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专题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

  第二条  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和党工委书记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或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党工委书记,随后附书面报告。

  (二)街道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由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或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分管领导,随后附书面报告。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汇报贯彻落实区委、区纪委部署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任务和交办工作落实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管办(站、所、队、中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解决所涉及办(站、所、队、中心)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街道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的情况;本部门、本单位承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牵头或协助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单位人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班子成员报告工作前应召开分管办(站、所、队、中心)会议,进行专题调研。报告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紧扣主题;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不能以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代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专题工作报告

  第五条 街道基层党建办负责报告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基层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配合巡视巡察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

  第二条  巡视巡察工作制度是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街道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主动配合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配合省市区巡视巡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实施,并作为专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四条  街道配合省市区巡视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工作保障、资料收集等工作;党建办负责会议组织、个别谈话、资料收集等工作;其他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在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由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巡察工作结束后,针对反馈的问题和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做好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街道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导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条  督导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工作情况;

  (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考核、民主测评情况;

  (六)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条  督导检查方式

  (一)采取经常性督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资料、明察暗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等方法进行。

  (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进行督促整改,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街道党工委同意,严格执行追究问责。

  (三)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与年度考核的情况相结合,作为党员干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由街道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述职述责述廉(以下简称“三述”)的人员范围

  (一)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向区委进行“三述”;

  (二)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负责人、班子成员向街道党工委进行“三述”。

  第二条  “三述”的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管理,阐明工作思路、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经验、教训、对策等。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报告本人的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决议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群众纪律的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强化群众观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履行主体职责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  “三述”的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安排“三述”人员范围,明确内容、要求、时间、方法、步骤等事项。

  (二)撰写报告。围绕“三述”内容,对照区委、区纪委有关规定,本着对组织、对领导班子、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述纪述廉述作风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报告本人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要敢于解剖自己,敢于正视问题,不能只讲成绩,不谈问题,防止说空话套话大话。

  (三)大会述评。“三述”人员在全街干部大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与会人员及应邀参加会议人员的民主测评。

  (四)落实整改。“三述”人员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第四条  “三述”的工作要求

  (一)“三述”的时间是每年年底。

  (二)“三述”须在全街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

  (三)“三述”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三述”者反馈。

  (四)三述报告、测评情况及有关资料分别收入干部本人的考察工作档案,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街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工作职能相结合,以检查考核内容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由党工委成员带队,纪检部门参加,对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同时考核相关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责任制考核与“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三)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评分,最终得分作为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进行督促整改。

  (二)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核查、“三述”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七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好”;70-89分的,评定为“较好”;60-69分的,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等次。

  第八条  结果运用。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和落实整改”三种方式,督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结果反馈。平时考核完成后,及时向被考核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反馈考核结果,督促被考核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整改落实。

  (二)通报结果。年终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年终各项“评先选优”中实行票否决。

  (三)落实整改。对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第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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