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更新时间:2021-10-20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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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村民自治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村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则,尤其是党员和干部代表要带头执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分工负责,共同抓好本章程的落实。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4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妇女成员实行专职专选,确保村“两委”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言行上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发展经济意识强、思路清,有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精神,善于开辟致富门路,能带头并积极带领群众致富。(3)对群众有深厚感情,愿意为村民服务,热心公益,乐于奉献。(4)能团结带领村民群众,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掌握农村政策法规,有较高的协调处理问题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5)自律意识强,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

  (6)新进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六条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作为村“两委”候选人:一是本人在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且处理未满5年的;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嫖娼

  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拘留未满3年的;三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并经龙海市级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四是受开除党籍处分、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五是担任村“两委”成员期间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或长期外出不在村里工作和生活的;六是道德品质差,不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生活作风不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列为候选人,属于以上“六不能”的人员,当选无效。

  第七条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作为村“两委”候选人:一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未满4年的(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二是近3个年度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或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现任村干部;三是任期内被镇党委停职、免职处理的或被依法罢免的村“两委”成员;四是近3年内本村各项工作综合考评有两年度在本镇排名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五是担任村党组织书记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发展党员的;六是任期内履行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严重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七是离任审计中发现以权谋私、存在经济问题的;八是拖欠或拒交村集体承包款1年以上;九是存在“两违”现象拒不整改,侵占集体土地、集体资源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十是子女在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处理未满3年的。

  第八条村换届选举期间要做到“八不准”:一是不准向选民赠送现金、购物卡、实物等进行拉票;二是不准进行与选举有关的大吃大喝、大操大办等消费活动;三是不准以慰问、帮扶、优惠等名义变

  相赠送财物或公开施以小恩小惠进行拉票;四是不准以交保证金、赞助费、过度承诺、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为村民缴交医保社保等好处进行拉票;五是不准以分发村组集体资产或承诺不切实际的事项进行拉票;六是不准在当选后向群众普遍发放各种财物或举办各种宴请、庆祝活动;七是不准以造谣声势、张贴字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诬陷候选人;八是不准以非法组织、宗族势力等形式干预换届选举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职务: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多生的;三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决策不民主,严重损害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利益的;四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村民反映强烈的;五是侵吞村集体资金拒不退还或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无法收回的。

  第十条村集体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将村集体会计业务委托镇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统一管理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纠正。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财务原始凭证,镇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结算与入账。

  第十二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

  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委会作出解答。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镇镇经管站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镇镇经管站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每年村委会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确定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可涉及农、林、水、教育、道路、环卫等方面,努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办好村卫生所,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做好优抚、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关心支持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

  第十五条为确保本村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共事业投入,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按《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筹资筹劳。程序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表决签字后形成筹资筹劳方案,报镇镇政府初审,再报上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六条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规定。1、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2、村民应按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凡未经批准私自建筑、搭盖者,一律按“两违”处理。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护村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调解信息员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治安调解情况及信息,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

  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爱护公物,不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邮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

  第二十条外来流动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报告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统一收归镇民政办代管,并于选举后十日内做好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村章程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