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更新时间:2022-01-13 来源:工作汇报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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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专政机关及其专政职能。政法机关一般指党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邪教机构、武装警察部队等相关部门。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领导干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领导干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按照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直政法各单位分别召开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聚焦主题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中央第八督导组组长周波,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

  省委政法委、省直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主持专题民主生活会,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单位班子成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坦率真诚的批评,勇于自查自纠、敢于揭短亮丑,既有红脸出汗的紧张和严肃,又有加油鼓劲的宽容与和谐。

  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对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点评,并提出指导建议,认为各单位对民主生活会高度重视,会议准备充分、会风扎实,开得很有辣味、富有成效,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要以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契机,从严从实抓好整改,围绕问题不足建立台账、列出清单,细化分解,明责落责。要压紧压实党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精准施策整治省级政法机关顽瘴痼疾,动真碰硬务求实效。要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注重建章立制的实效性、规范性、创新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省委政法委、省直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代表班子作表态发言,表示要在中央第八督导组有力督导下,在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的指导帮助下,以更高的站位、更实的举措、更严的作风,切实做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半篇文章”,补短板、强弱项,扎实推进整改,确保教育整顿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领导干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部署安排,近日,江苏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石海伟同志主持,江苏省驻淮指导组成员张勇、卢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刚,洪泽区级机关工委副书记于娟应邀到会指导,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会前,该院领导班子充分准备,集中开展学习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坦诚进行谈心谈话,认真撰写剖析材料,集体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为开好本次民主生活会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

  会上,该院石海伟检察长代表班子集体作对照检查,随后领导班子成员逐一作检视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王刚专委充分肯定洪泽区检察院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认为会前准备充分,自我批评深刻,相互批评认真,切实做到准备工作实、查摆问题实、个人剖析实、整改措施实。省驻淮指导组张勇主任认为洪泽区检察院民主生活会自我批评诚恳,相互批评中肯,是一次符合程序规定,比较成功的民主生活会,并对做好查纠整改环节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最后,石海伟检察长代表院领导班子作了总结发言,就做好教育整顿当前查纠整改和下一步总结提升环节工作,石检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保持学习教育一以贯之;进一步抓好查纠整改,彰显教育整顿严的标准;进一步压实责任担当,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效。

  领导干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法治湖南,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要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作用,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创新、全面依法治省、政法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要坚持稳中求进,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完善落实党委议稳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产权平等、交易公平、监管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政治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要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落实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一体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理创新试点。要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政法宣传舆论阵地管理。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统筹和政策指导,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要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落实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要落实中央和全省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三、发挥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作用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开展政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带头依法履职,推动深化改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组(党委)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相关制度,提高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要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大敏感和突发案(事)件办理、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五、提高决策和执行水平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坚决执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六、切实强化监督

  各级党委要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要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推进政法工作贯彻落实。要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加大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政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举办专题研讨班、网络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政法领导干部培训,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宣传活动,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要统筹推进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强化督导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条例》有效落实。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省直政法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各级党委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推动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推动新时代湖南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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