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通用3篇)

更新时间:2021-08-01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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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可能对自己、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施工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考试大论坛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性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价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同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要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8.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9.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0.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要条件,把住安全的准入关。

   1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该项保险是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的,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

   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明确了群防群治制度,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群众和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生产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篇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 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

【篇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