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

更新时间:2021-09-15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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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如何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3.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必须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

  4.为什么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

  5.怎样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6.为什么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

  对待宗教坚持“导”的态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重要论述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精髓所在。这一重要理念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宗教问题“放”不得,也“收”不得,正确的态度在“导”。

  7.处理宗教问题的20字原则是什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8.加强宗教界人才队伍建设应当坚持的标准是什么?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9.为什么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法治建设,在制定《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将宗教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领导修订并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为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在于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1.我国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团体?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相应成立地方各级宗教团体。

  12.《宗教事务条例》是何时颁发的?

  第一次颁发时间: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次修订时间: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686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3.怎样理解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教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教会举办有未成年人参加的夏令营等各类营会活动;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决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决不允许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4.为什么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15.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6.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所谓邪教组织,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盗用过传统宗教的教规、教义和信仰术语,并将其夸张和歪曲,为它的反社会目的服务。而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提倡对所在社会采取包容接纳和参与的积极态度,大力提倡优良的社会伦理。把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建设文明进步的社会作为信教群众的自主意识。因此,邪教根本不是宗教,它是一种邪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的毒瘤。

  17.宗教与封建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一般由信仰和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仪式、戒律、经典、活动场所和组织等基本要素构成。封建迷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一般是由神汉、神婆等迷信职业者主持的算命、看风水、求签、ト卦等活动组成,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仪式、仪规、戒律、经典。

  18.什么是信教公民集体宗教活动?

  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三自”爱国运动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其中,天主教、基督教传入中国,是同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扩张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天主教、基督教的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以特权享有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内地,恣意欺凌中国人民,借传教之名,行政治活动之实,甚至控制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要使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政治影响,割断与外国教会的联系,把这两大宗教变成由中国人自治、自养、自传的宗教事业。

  1950年5月,基督教爱国人士吴耀宗等一行到北京,周恩来同他们进行了四次谈话。其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宗教团体要摆脱帝国主义控制,肃清帝国主义影响。周恩来又指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互相尊重。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我们的统一战线要扩大,其界线要看是否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割断了联系。

  中国共产党关于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主张,得到中国天主教会和基督教会中广大爱国教徒的热烈拥护。1950年7月,吴耀宗、刘良模等40人联名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号召全中国基督教徒拥护《共同纲领》,为建设新中国而奋斗。同时还提出在最短时期内完成自治、自养、自传的任务。《宣言》发表后,得到广大爱国的基督教徒的积极响应,截至1952年底,在《宣言》上签名的就有37万人之多,占中国基督教徒总数的60%。

  在中共川北地委的积极推动下,四川省广元县的天主教神甫王良佐和500余名教徒联合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宣言》,主张中国天主教与帝国主义者割断各方面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天主教革新运动的号角吹响后,政务院文教委员会于1951年1月17日举行了茶话会,邀请华北地区的天主教人士40余人座谈天主教革新问题。会上,周恩来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天主教的政策,号召广大爱国的天主教徒积极参加天主教的革新运动。此后,中国天主教界的爱国运动从四川迅速发展到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地。

  为了推动宗教团体的反帝爱国运动和“三自”运动,加强中和政府对宗教事务各方面的工作,1951年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规定:在党内从中央到分局组织宗教问题委员会,负责指导及研究有关宗教、首先是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问题的政策方针;在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文教委员会下设立宗教事务处,统一办理及研究有关基督教、天主教和佛教等宗教政策的工作。同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肯定在全国范围展开的基督教、天主教的革新运动,是一个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群众运动。这个运动的重要目的,是肃清帝国主义对我国侵略的影响,是反帝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应予积极引导”。

  针对宗教界反动分子和顽固分子宣扬的所谓“宗教是超政治的”、“革新就是裂教”等谬论,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革新运动中的宣传原则的指示》,指出爱国与信教并不矛盾,一个善良教徒首先应该热爱自己的祖国。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中国天主教、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发展和巩固宗教界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于1953年11月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健全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机构,把基督教、天主教的工作做得更好。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基督教、天主教解决了一些重大问题:第一,坚决同破坏“三自”爱国运动的敌对势力作斗争,使中国教会的领导权开始转移到爱国的宗教界人士手里,从而推动“三自”爱国运动更加深入地发展。第二,接办教会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对接受美国津贴的宗教团体,完全改由中国教徒自办。同时,对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在自治、自养、自传中遇到的暂时困难,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支持建立全国和地方教会爱国组织。在开展"三自"爱国运动的过程中,培养造就了一大批爱国积极分子,为建立爱国宗教组织奠定了组织基础。1954年7月12日到8月6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基督教全国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选举吴耀宗为主席。1957年7月15日到8月2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天主教代表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选举皮漱石总主教为主席。第四,自选自圣主教。建国前,中国天主教绝大多数教区均由外国人担任主教。外籍传教士离境后,全国143个教区中有120个教区主教空缺,影响正常教务的开展。因此,中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选自圣主教,使中国天主教的“三自”爱国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

  12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和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市委书记张国华讲话,市长周铁根主持,市政协主席李荣启,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徐大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建芬,副市长李燕等出席会议。

      张国华说,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民族宗教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并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民族宗教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我们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近年来,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的成绩,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聚居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局面不断巩固,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民族宗教工作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小康目标实现。要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民族宗教工作。

      张国华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再上新台阶。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提升教育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倍加珍惜团结、自觉维护团结、不断加强团结。大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均等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精准扶贫,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张国华强调,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宗教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宗教事务管理能力水平。始终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使各宗教更好地适应社会,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坚持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平等,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抓好宗教团体建设和宗教人才培养。有重点做好各宗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张国华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对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担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本地区民族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强队伍、夯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加强民族宗教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形成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工作网络。加强协作、汇聚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族宗教工作体制机制。

      周铁根在主持讲话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徐州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切实维护我市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引导民族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