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对应处分种类三篇

更新时间:2021-11-22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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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四种形态对应处分种类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种形态对应处分种类一篇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即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对应处分种类二篇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四种形态对应处分种类三篇

  监督执纪“2113四种形态”是内容如下:

  一、党内关系要5261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4102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1653、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针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五十七条,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此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

  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

  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