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1-12-07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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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院:读音sìyuàn;英文名temple;monastery;指供奉佛菩萨的庙宇场所,有时也指其他宗教的修道院。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寺院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1.寺院须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安全条例,制订治安、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2.寺院法定代表人为寺院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及工作的`分配等职责。

  3.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4.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重点寺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成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或群众义务消防队,组织对僧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7.成立寺院安全消防领导小组,由寺院负责人(住持或监院)任组长,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寺院安全工作的落实。

  8.灭火器具按照消防工作的有关法规配置,灭火器定时检查,按时更换灭火器内的药物,保持有效状态。寺院内防火专用器具应有序摆放,严禁挪作他用。

  9.寺院电线布设,电线一律使用安全套管,定期对寺院内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10.定期检查寺院各殿堂内的消防安全设备,发现情况须及时处理,重点寺院及重点文物须责任到人,24小时巡查,确保寺院安全。

  11.寺院采购以的香、烛、鞭炮及金泊等要分开存放,严禁混存,炮、烛要放置避晒的位置,避免高热、熔点自然之下引起火灾。

  12.寺院僧众及清真寺常住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自觉接受消防安全部门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寺院安宁及僧众安全。

  13.重点寺院须在联防、治保、派出所(公安局)等机关的指导下,成立保安室,并专人值班,做好寺院财产及僧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寺院的秩序,对偷窃、打架、起哄闹事等各类违法乱纪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寺注册名为**寺【以下简称本寺】。第二条:本寺以弘扬佛法,导正人心,净化社会,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福利社会人群为宗旨,并以管理、保护本寺所有法物、财产为职责,大力传承和发展本寺佛教传统文化、僧人修学安道之兴寺法脉为义务,利益社会大众为事业。

  第三条:本寺位于**省**市**市**镇。

  第四条:本寺登记、审批、注册、行政管理、宗教活动的主管机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本寺宗教活动的维护、落实、监督、协调、指导单位:**市佛教协会。

  第六条:本寺常年法律维权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本寺任务如下:(一)开展正常的宗教佛事活动。

  (二)组织管理本寺搞好硬件软件建设、维修及治安防火事项。

  (三)开展筹资、济贫、救灾及协助地方有关慈善公益活动和本寺扩建、修建等自身建设活动。

  (四)开展本章程第二条所示宗旨、职责及义务的有关活动。

  (五)本寺开展合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本寺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委员从常住僧人及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负责本寺全面工作。第一割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检查、处理日常本寺食宿、招待、纪律、佛事、法会、纠纷、档案、安排活动、环境安全、环境卫生、车辆调度、基建指导、外交、考察等事务工作;第二副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审查、处理日常本寺的经济收支、会计工作、出纳工作、财务帐目、什物采购验收、伙食安排、单资发放、谋划筹资、落实经济、库房保管、现金和帐目保管等经济工作。

  常务委员共3人,管理委员3人,由主任安排协助副主任负责管理本寺日常事务和经济等工作。内设事务处、财务处、秘书处、档案管理处等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寺下设:筹建委员会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会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或另在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产生。此二个组织机构在行政管理工作上与管委会并级,由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统一管理。在日常工作上属于管委会下属单位,只有相对的协调作用。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寺的日常管理事务和经济及建设工作。

  (二)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议并贯彻执行决议事项。

  (三)负责本寺财产、工作待遇等管理事项。

  (四)拟定本寺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及外出考察计划。

  (五)本寺管委会的秘书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事务工作的副主任来监管。本寺管委会的财务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来监管。

  第十二条: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寺全面的经济和事务工作。并对管委会、筹委会、护委会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人事及经济的决定权。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召集副主任委员、筹建委员、护法委员、管理委员、常务委员召开会议。

  (四)主任和副主任及各种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寺筹建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的筹资、基建、预算、策划、规划、监督、核查、经济落实、采购建材、工程质量等一切硬件建设工作。会内设有副主任2人:常务筹建委员4人:具体工作分工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本寺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筹委会主任、护委会会长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的对常住三宝正法的护持、供养、利生、筹资、布施、做义工、学修、宣传、发展护法会员等工作,它具有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义务性、组织性的特征。本寺对参加本护法会的服务项目很多.如:法会护持、道场清洁、会务接待、秩序维安、斋堂帮厨、大寮行堂、文宣设计、编辑校对、网站维护、园艺美工、水电维修、医疗护理、行政协助、本寺导游等等。这些都是义工们报三宝恩,集福消灾,广结善缘的平台。本寺护法会设副会长2人:常务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常务护法委员7人:护法委员不限,越多越好,多多益善。

  第四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分管事务工作的第一副主任负责召集或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开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通过议定事项,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当同意与否决委员数量相同时,由主任决定。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十七条:本寺(庙)经费来源包括:

  (一)香火功德、香油功德、还愿功德的收入。

  (二)各种法会、佛事功德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和施主供养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本寺收入归本寺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僧众生活、佛事活动、本寺建设维护和社会慈善事业。本寺实行民主理财,收支帐目公开,接受广大僧俗信众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寺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报请**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批准后于2013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报**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