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案例剖析

更新时间:2022-03-02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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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粮食购销案例剖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粮食购销案例剖析

  摘要:近年来,粮食买卖经济纠纷案件频繁,案件涉及的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理过程复杂。粮食是一种特殊性商品它的特殊性导致粮食交易不同与其它商品交易活动,因此,在粮食交易活动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笔者从一桩粮食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出发,就粮食购销业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风险节点和风险防控措施阐述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购销业务;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4.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170-02

  一、概述

  2013年6月,某粮食购销企业与某面粉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粮食购销企业委托某面粉有限公司代收代储小麦,并将该批小麦定向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合作方式為某粮食购销企业提供小麦收购资金,某面粉有限公司利用自有仓房、场地和人力收购、储存和保管该批小麦。粮食收购业务结束后,某粮食购销企业将该批委托收购小麦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资金成本+双方约定利润”组成。该项业务由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两部分组成。双方合作过程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派业务员驻场监管某面粉有限公司小麦收购、储存,以及粮食出库业务全过程。

  在小麦代收代储收购环节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某面粉有限公司提供的小麦收购进度将收购资金拨付给某面粉有限公司,由某面粉有限公司对售粮农户结算。在小麦出库环节(即:定向销售环节)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某面粉有限公司返给某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款,按收购成本价折算出小麦的出库量,财务人员再据此核减库存商品账。在定向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面粉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先款后货”条款,在未支付某粮食购销企业小麦款的情况下,不断擅自动用库存小麦,导致粮食库存短库,最终形成某粮食购销企业430多万元的亏库资金无法收回,某面粉有限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停业经营。

  2014年10月,在某面粉有限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条款的情况下,某粮食购销企业将某面粉有限公司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主张400多万元小麦收购款及合同约定的资金成本和利润。2016年2月,案件先后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某粮食购销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购销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本案分析,该项粮食合作经营业务存在的诸多风险。一是缺乏对客户资信的深度调查。某面粉有限公司是当地资信很差的民营面粉加工企业,资产规模小,生产能力差,资不抵债,且法定代表人有犯罪前科。在客户选择上,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本不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真实信息,缺乏对客户资信以及资金实力、实物资产情况的深入调查,客户选择相对粗放。二是对合作风险的预判不足,缺乏有效控制措施。在合作形式上,某粮食购销企业对支付的收购资金缺乏控制力,且对库存实物有监管权但实质上无法对代收代储的小麦进行掌控和实际占有,合同未能通过资产抵押、抵押担保等法律形式控制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罚则比较轻,对违约方没有足够的制约能力,没有形成震慑力。发生风险事件后的处置手段不多,主要途径是催款。三是履约不严谨,货物交付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焦点之一“库存粮食去向不清”。特别在粮食出库环节,粮食出库量是由某面粉有限公司付款折算形成,没有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货物交接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数量的关键书证系某面粉有限公司员工代签,没有某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实物出库交付环节证据链不足,存在很大漏洞,给某面粉有限公司混淆粮食去向和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不严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查小麦的物权占有、物权交付方面耗费了某粮食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举证责任。四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在粮食出入库过程中,各职能科室没有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操作,在小麦在代收代储收入库、销售出库的关键节点,某粮食购销企业均缺乏实物出入库的原始单据,各类账簿的核算全部是按照双方往来资金折量记载。驻点监管人员没有有效发挥职责,对某面粉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先款后货”条款,随意动用库存小麦的行为没有采取控制措施,中止违约行为,导致粮食实物库存长期账实不符。出现资金风险后,业务部门未能及时与某面粉有限公司进行业务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为后期维权准备证据。五是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法律顾问把关,没有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建立的《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关系进行研究、规范,为后期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因素。《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两类业务的融合,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具有相似之处,与通常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中,以合同约定的单价与货物交付数量确定买卖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而是以“收购资金+资金成本+约定利润”确定。所形成的最终结算单价与市场行情也存在差异。法院根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很难理解委托代收代储合同与定向销售合同之间的合同目的与货物单价的形成规则,致使法官难以产生内心确信,其自由心证产生的过程比较艰难,增加了维权难度。

  三、购销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对策分析

  加强粮食购销业务风险控制,就必须从业务决策、客户选择、合同管理和履行,以及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着手,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一是加强决策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特别是对重大合作或复杂的经营项目做好事前风险研判,法律顾问提前介入,规范合作经营方式,防范决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对合作客户要从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誉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核。涉及重大合作事项,应从工商、银行和税务等外部相关部门取证,摸清合作方实际情况,对合作方资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三是加强合同条款审核。在合同谈判、起草及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对赊销预付类业务的增加财产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条款,有效防控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给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提供有效保障措施。明确约定确认实物质量认定标准和依据,明确延期交货期间保管费用标准及承担方,明确保管、运输损耗损失等条款,防止因粮食市场行情变化给违约方提供违约机会,形成合同执行风险,丧失机会成本。四是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实物交割上,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形成货物占有权转移凭证,取得确定债权的法律书证。同时,业务结束后或出现风险时,及时进行货款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及时跟进,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事前取证和风险防范工作,在减少损失的同时,为后续维权做好证据链收集工作。五是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在合同书立、审核、履行等各业务环节严格执行内控流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层层把关,减少漏洞,降低风险。加强业务核算,准确处理形成的交易事项,客观准确反映经营状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促进业务部门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定期催收和跟踪制度,及时掌握债务人经营状况,防止诉讼时效失效和债权灭失风险。落实合同主办人、主办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防止内部管理松懈给对方造成机会,导致风险案件发生。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违法乱纪行为,严格执纪问责。六是树立法律意识。某粮食购销企业没有从法律层面分析与某面粉有限公司合作业务的本质特征,把委托代收代储、定向销售业务按单一的购销合同处理。如将小麦“定向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的业务行为视同“非典型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处理,即案件中的买受人某面粉有限公司既是委托代收代储的受托人,又是定向销售合同的买受人,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实物交付和转移占有的物权变动行为,只需买卖双方办理拟制交付的仓单手续即可确认,减少审理环节中货物走向不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要进一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增加法律观念,事前做好合同条款的审核把关,事中控好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追究,把风险防控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粮食购销案例剖析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挖彻查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胆大妄为、贪得无厌的粮仓“硕鼠”,形成了强力威慑。为充分发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8起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云南省粮油工业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李海平,通过收集或伪造货运票据、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申请、骗取、私分动态储备粮补贴等问题。

  2008年至2017年,云南省粮油工业公司时任党委书记、经理李海平,伙同他人向粮食经销商收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铁路运输大票作为依据,并与部分粮食经销商的上游企业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申请、骗取、私分动态储备粮补贴1355万元,李海平分得451万元。2008年至2016年,李海平指使他人套取、截留装卸费及装卸费代扣代缴税金、轮换粮的部分销售收入等应入账而未入账资金,从中截留200.41万元归个人所有。李海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5月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2021年7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安宁市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利峰,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储备粮贷款本金和财政贴息问题。

  2009年至2015年,安宁市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利峰,先后24次与粮油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约定资金回流方式,骗取储备粮贷款本金11315万元,安宁市财政补贴利息1220万元。刘利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3月犯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红河州个旧市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马志明,通过调整财务账面、虚构粮食交易,违规套取储备粮补贴以及虚报粮食购销入账价格,套取、截留粮食购销款等问题。

  2013年3月至2016年6月,个旧市粮食储备库时任主任马志明,擅自决定用到期轮换的旧粮顶替新粮入库,并安排财务人员在储备库财务账面以购销商名义先后虚构555万公斤粮食交易(仅在账面做科目间相互调整),违规套取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111万元。2012年至2016年,马志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财务人员虚报粮食购销入账价格,在粮食购销商与储备库的购销业务往来中形成粮食差价,套取、截留粮食购销款191万元。马志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0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9月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4.大理州弥渡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原经理李文荣,通过虚报套取人工工时费、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其他开支及个人使用问题。

  2014年至2020年,弥渡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时任经理李文荣,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套取人工工时费、私自出售项目采购的小麦、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21.47万元,用于单位其他开支及个人使用。李文荣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原西双版纳州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建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粮食储备库迁建项目和仓储设施建设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问题。

  2014年至2016年,时任西双版纳州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建武,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云南景洪国家粮食储备库迁建项目和西双版纳州军粮供应中心仓储设施建设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现金32万元。2016年11月杨建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2017年5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6.文山州广南县粮食收储经营总公司原经理赵太忠和原副经理黄炳校,在完成粮食收储轮换任务时,对收购粮食质量把关不严,导致收储粮食质量指标达不到承储标准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广南县粮食收储经营总公司时任经理赵太忠和时任副经理黄炳校,在粮食收储轮换工作中,对粮食质量把关不严,凭感官经验收购粮食,未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导致收购粮食黄粒米含量超过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造成损失189.6万元。2020年2月赵太忠和黄炳校均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7.普洱市西盟县粮食购销公司原经理周云华,在购买储备粮过程中,以粮食水分、杂质超标为由,克扣、私吞供应商粮食销售款问题。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西盟县粮食购销公司时任经理周云华,在与钱某某和李某某2名供应商购买储备粮过程中,以粮食水分、杂质超标为由,分别克扣、私吞钱某某2万元、李某某1.9万元。周云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6年5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玉溪市新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经理龚家良,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列装卸费方式,套取、私分公司资金问题。

  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新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经理龚家良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4次采用虚列装卸费方式套取公司资金12.7万元,其中4.9万元被龚家良等人非法占为己有,龚家良分得2.45万元。龚家良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粮食购销案例剖析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湖北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仁平粮库监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费仁平在负责湖北省粮食局粮库监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期间,通过为叶某某公司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修改评分标准、要求评委降低其他公司评分等方式,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亲友介绍给叶某某合作经营或进行投资。经查,费仁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陕西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新成受贿案。吴新成利用担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储粮指标分配、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945万余元。经查,吴新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银峰受贿案。王银峰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粮库项目建设、企业投资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00余万元。经查,王银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

  云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李海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截留轮换粮销售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1555万余元;在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4万余元;挪用公款4418万元。李海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

  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兰侠违规决策案。李兰侠在贵州省省级储备临储粮采购中,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策省级储备临储粮的采购方式,以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220万元,并通过提前借支省级储备粮轮换资金方式偿还前述借款。经查,李兰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销计划部原部长董春平受贿、挪用公款案。董春平利用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购销计划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在收储库点审批、粮食运输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3万余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储,相关企业获取保管补贴;指使下属将公款挪用于其亲属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查,董春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原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立强受贿案。王立强利用担任中储粮大连直属库主任、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储存、轮换、收储库点资格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48万余元。经查,王立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山西省大同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斌贪污、挪用公款案。杨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报虚报购粮款、销售粮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338万余元;指使下属和多名粮食经纪人,将销售粮款436万余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经查,杨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

  黑龙江省宁安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刘国忠滥用职权案。刘国忠伙同他人,在核查某民营企业申报粮食补贴工作中,对发现的自购玉米没有农产品专用发票等问题,故意隐瞒,致使申报企业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3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刘国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广东省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日照贪污、受贿案。刘日照利用职务便利,在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采购小麦业务中,伙同他人通过报销虚假运输发票方式,侵吞公款126万余元;在获取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购销、租仓代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7万余元。经查,刘日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立足职能职责,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胆大妄为、贪得无厌的粮仓“硕鼠”。从上述通报案件看,大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手,涉及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涵盖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危害后果严重;既有设租寻租、权钱交易、内外勾结、侵吞攫取的贪污受贿问题,也有擅权妄为、履职不公、执法不严的责任问题,还有监督管理走马观花、弄虚作假、官僚主义的作风问题。这些案件充分暴露出粮食购销领域责任、腐败、作风问题突出,甚至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久治不绝,形成系统性、领域性顽症,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严肃查处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释放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今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跟进、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充分认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紧紧围绕责任、腐败、作风问题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从严从快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基层粮食企业“靠粮吃粮”案件,持续形成高压态势;要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粮食购销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失职失责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改变监管缺失缺位的状况;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查办案件入手,深入剖析、查找根源,督促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改革,推动解决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问题,取得持久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