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更新时间:2022-03-04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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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ACFSMC)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

  (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十)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二条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全市供销社由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县级供销社组成。各级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各级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二十条市、县供销社是同级政府领导的供销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主要领导人选,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供销社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供销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领导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的。

  全市供销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全市供销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部门和县级供销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临时全市供销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副主任、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监事会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四十二条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任免由中共嘉兴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各级联合社(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应有的控制力。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

  第四十四条市供销社设立社有独资的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承担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六条市供销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市供销社对有关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社有资产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分别建帐核算。

  第五十条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合作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市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属市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市供销社负责运营和管理。

  合作资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市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用于社务活动和发展合作经济事业。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供销社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嘉兴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立足农村流通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六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本社参加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八条本社全称为镇远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镇远县大地乡街上。

  第二章社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社实行开放办社,由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地乡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自愿加入的成员组成。总社员股金万元。

  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3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第十条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全部是本供销合作社社员,另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居民、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组织,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社员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爱护和保护本社财产;

  (三)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本社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讨论本社重要事项;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四)在本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在就业、股金调剂使用等方面享有优惠;

  (五)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股息和红利。

  第十三条社员如违反本社章程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损害本社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的产生:根据各村入社社员和入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确定社员代表名额。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推荐或村党支部提名推荐,经过民主协商,即为正式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的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供销合作社事业,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联名请求召开的。

  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理事会主持会议。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三至五人组成。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社指示;

  (二)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编制本社各项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本社改革发展工作;

  (五)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制定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对本社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任免本社下属部门负责人;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1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开会时,应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社的重大问题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正、副主任、理事人选由中国共产党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会党组提名,经选举产生,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纪检组的领导。

  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监察本社的经营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监察本社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议;

  (八)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任人选由中国共产党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提名,经选举产生,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

  第六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社业务经营范围:

  (一)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

  (二)开展社员股金服务工作,参与农村金融服务;

  (三)积极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

  (六)参与市场调节,稳定、平抑物价;

  (七)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务。

  第七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股金、社有资产及其经营投资收益、银行贷款、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九条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分红,红利在税后盈余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经营利润,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盈余部分根据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下列项目作出分配方案: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10%;

  (三)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15%;

  (四)提取股金分红基金40%;

  (五)提取合作发展基金20%(上缴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六)其他5%。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总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

  (五)选举总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总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总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总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国家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总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总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总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总社管理使用。

  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