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更新时间:2022-04-20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www.huxinfoam.com--实用范文】

  幼儿园(英文/德文:kindergarten),原称勘儿园,是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的体制。旧称蒙养园、幼稚园。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是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岁至6岁。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一、按幼儿园的管理网络,分层组织各级各类学习活动。

  二、积极参加各类会议,参加*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无故缺席,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请假,集中思想,认真讨论,积极发言,作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不干私活,不聊天。学习时间不接电话、不接待来访来客。

  三、全体教职工会议:每月一次,由园长主持,内容有传递信息、*学习、总结、布置工作、分析发展问题等。

  四、园务会议:按需召开,由园长主持,园务委员会成员参加。讨论园内主要工作,贯彻上级决议,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班子会议:一般两周一次,由园长主持,班子成员参加。交流、讨论幼儿园主要工作及重大决策。

  六、条线会议:每月一次,由园长主持,条线负责人参加。总结、分析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商量确定下阶段工作重心及具体任务。

  七、教研组长会议:每月一次,由业务园长主持。研究讨论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业务学习,有目的有计划的制定科研课题进行科研活动等。把握课程实施方向,研究课程实施内容,分析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讨对策,调控课程实施。

  八、伙食管理委员会会议:两月一次。讨论有关幼儿伙食问题,(幼儿进食量、热量和蛋白质摄入量,伙食费使用盈亏情况,库房库存情况等)由总务主任主持。

  九、每学期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教代会,审议园内重要事宜,加强监督和管理。

  1、园核心会议。每周一次,由园长主持召开,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布置本周工作重点、日程安排和园内有关重大问题。

  2、园务会议。每月初由园长主持召开。各班级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研究总结上月工作及本月工作重点,讨论园内主要工作和贯彻上级批示情况。

  3、班会。每两周一次,由班长主持召开,讨论本班幼儿各方面发展情况及贯彻幼儿园布置的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互相配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全体职工大会。每月召开一次,上园长主持召开,总结上一阶段的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介绍经验,树立典范,表彰先进。

  5、教研、科研及卫生保健会议。每月分别召开一次,研究、讨论贯彻大纲、教育教养、教学改革情况及提高幼儿健康水平等方面的工作。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我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在我园探索现代教育制度和构建现代教育制度下学校*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作为学校*管理的主要途径——教代会制度,我们将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特制定“教代会”以下制度:

  一、“教代会”组织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学校范围内主要履行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代表每学年由各工会小组或组室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需超过三分之二),总的代表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师代表应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代表任期一学年,“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五至七人组成的大会主席团,执行“教代会”常务工作,并负责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主席团成员任期三年。

  二、咨询和沟通制度

  无论是开会或闭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校情定期发布会”、“校务公开简报”等形式,由教代会代表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校长信箱、热线电话或校长接待日面对面地作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以达成共识。

  三、“教代会”评价制度

  “教代会”评价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调查研究制度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以不断规范我校现代学校制度下和*管理机制建设中的“教代会”制度,以逐步

  形成我校“教代会”制度特*。

  五、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

  组织代表或主席团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六、提案评选制度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一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进行采纳或给予奖励。

  七、代表培训制度对每学年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

  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八、*评议干部制度

  学校*评议干部工作,在被评议者述职、全体教职工无记名书面测评的基础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讨论、评议,并作出书面意见。由评议工作小组汇总测评结果及评议意见,将评议意见反馈给本人,并由评议组组长向教职工或代表评议总结。

  九、“教代会”主席团制度

  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4、对议案进行修改。

  5、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十、立卷归档制度

  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