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2-05-12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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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职工为争取更好工作条件等共同目标而自愿联合的组织。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整体工作的开展,依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XX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育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负责,根据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议题,共同商议提出方案,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学校教代会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班子协商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教职工人数较多(一般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职权和要求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在请示校党委后,研究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和人事安排。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第十条二级教代会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征得校工会及教代会的同意。

  第三章职权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和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有评议、监督、推进责任。民主评议中层领导干部工作按照校党委的统一布署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听取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单位领导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提案、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列席院(系)务会议和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单位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