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三篇

更新时间:2023-02-23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www.huxinfoam.com--实用范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领导的行动纲领。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一篇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团的建设,不断提高团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的章程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团徽。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九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二篇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提升团支部组织力,强化团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

  第三条团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团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建带团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

  (四)认真履行职责,引领凝聚青年,在青年中加强和改进理论武装工作,坚定青年听党话、跟党走的人生追求;组织动员青年,配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动员青年建功新时代;联系服务青年,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做青年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团内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严肃团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不断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面,不断增强对青年的凝聚力、组织力、号召力。

  第2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领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团支部。

  团支部团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团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坚持青年在哪里、团组织就建在哪里,团支部设置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支部。

  规模较大、跨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行业组织、居住区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

  团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支部。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

  流动团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支部管理,或依托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团员团支部。

  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业青年、新媒体从业青年、自由职业者、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领域青年中,积极探索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行业组织、“青年之家”、网络等载体成立团支部。

  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如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直接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团支部的决定。

  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员大会召开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团委递交选举结果报告。团支部成立批复和选举结果由批准其成立的团委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团员大会召开后,上级团组织和该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建立、完善“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相关信息。

  第七条对因团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团支部,上级团委应当及时通报其同级党组织,并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

  临时团支部主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团员,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团员、处分处置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不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临时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撤销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报备。

  第3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三)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主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团员和青年抵制不文明行为,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弘扬网上主旋律,正确对待、理性使用网络。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团日,及时更新团员信息,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关怀帮扶困难团员;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表彰表扬先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六)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向青年有效传播党的主张,凝聚广大青年的智慧和力量,了解、反映团员和青年的思想、要求,关心团员和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体活动。

  (七)实事求是对团的建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按照规定,向团员、青年通报团的工作情况,公开团内有关事务。

  注重发挥好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骨干、表率作用,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团支部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学校中的团支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筑牢青年师生的理想信念根基;突出实践育人,教育和帮助学生做到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加强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做好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反映青年师生合理诉求,服务青年师生成才发展,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普通中等学校中的团支部,做好政治引领和仪式教育,把好入团关口,做好“团队衔接”工作;职业院校中的团支部,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成长成才。

  (二)村团支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发挥作用;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助困等活动。贫困村团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

  (三)社区团支部,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开展区域化团建等方式,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培育、引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

  (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团支部,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和青年发展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生产经营、弘扬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围绕青年成长发展、身心健康、志愿服务等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团支部,围绕中心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帮助青年提高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团员、团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深入基层、改进工作。

  (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团支部,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团结凝聚青年,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推荐青年人才;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七)流动团员团支部,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有效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团支部的流动团员教育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团支部。

  (八)网络、产业链等新型团支部,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和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团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组织生活,推动团员和青年承担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

  第4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团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团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讨论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团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讨论通过对团员的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团支部团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团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团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团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事项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团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团员人数较多或者团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团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团小组,并设立团小组组长。团小组组长由团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团小组团员推荐产生。

  团小组主要落实团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团支部安排的任务。团小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团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团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团小组会由团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5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不断推进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团支部应当组织团员按期参加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和上团课,按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两制一课”应当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形式多样、严肃活泼。

  团课应当针对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实际,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团员讲团课,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1次团课。除团支部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团课可以扩大至积极向本团支部靠拢的青年。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当不少于8个学时。

  团支部结合重点工作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主题团日开展前,团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团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团支部或者团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1次。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团员教育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团员互评、测评投票、团支部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委批准的程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当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以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一般应当在每年1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学校团支部一般应当在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当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团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6个月的,一般在原团支部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支部,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团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团支部委员之间、团支部委员和团员之间、团员和团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6章团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应当事先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共同研究,可以指派团支部负责人。

  建立健全团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和团干部协管权限,上级团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团支部,一般提前3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五条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团支部,在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建指导员,指导、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团支部、规范基础团务、推动重点工作等职责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按程序担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上级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团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团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团支部书记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团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政治培训、思想教育及基础团务、团内纪律规定等内容,根据其年龄特点和接受程度,加强培训课程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优秀团干部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七条培养树立基层团干部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支部书记及委员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团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支部团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长效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团组织应当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及时作出调整。

  第7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团委应当把团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团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大、中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团委书记应当结合落实密切联系青年机制,带头建立团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抓团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团委书记年度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团委应当进行约谈。对团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团员和青年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团委管理的团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团支部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团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团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支部、流动团员团支部、新兴领域团支部等开展团的活动。

  第8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团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制度规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员教育管理是团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第三条  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努力建设有信仰、讲政治、重品德、守纪律、肯奉献、争先锋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第四条  团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履行为党育人的职责。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实到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团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作用。

  (五)坚持守正创新,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章 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团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团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教育团员始终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组织团员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自觉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七条  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教育引导团员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立志把个人梦想融入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育团员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准确把握基本国情,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参与推进落实重大任务,深入浅出宣传阐释党的政策主张,积极回应团员关切,把团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组织团员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弘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教育团员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第八条  贯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引导团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群众观点和人民立场,增强集体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和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

  开展劳动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教育引导团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劳动观,学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第九条  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知识,教育团员尊崇宪法和法律,树立规则意识,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组织团员学习团章和中国青年运动史、团史,教育引导团员不忘跟党初心,牢记入团誓词,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培养团员的归属感、光荣感,激励团员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  根据不同职业团员群体特点,组织引导团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帮助团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本领。

  第三章 团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增强时代感、实践性,对团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团员应当按期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保留团籍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提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各级团干部应当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的组织生活。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团员教育评议一般与年度团籍注册、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的荣誉激励等工作统筹开展,每年进行1次。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团员进行评议。团支部综合评议情况和团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评优等次作为团的荣誉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深入实施青年大学习行动,采取集中学习、定期轮训、理论宣讲、实践活动、在线培训等方式,推动团员学习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一般不少于4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行业系统团组织应当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团员思想状况和团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十三条  团组织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贴近团员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组织上团课,开展学习交流、参观实践等形式的网上或网下活动。

  第十四条  团组织应当规范开展入团仪式、14岁集体生日、18岁成人仪式、超龄离团仪式等团内仪式教育。学校团组织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团内仪式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把团员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作为新时代彰显团员先进性的重要载体。团员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依托基层团组织、“青年之家”、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向社区(村)报到等活动。团员应当在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志愿者。团员每年应当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未达标者一般不得参与团内评奖评优。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挖掘青年身边的团员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团员始终保持创先争优的劲头和永久奋斗的姿态。鼓励学生团员通过假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教育引导职业团员通过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致富带头人等载体,开展团员承诺践诺和岗位建功等活动,提升服务大局贡献度。

  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带头绿色上网、文明用网,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敢于发声亮剑、驳斥错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十七条  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推优入党工作,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动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的要求,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规范“推优”程序,加强过程培养,提高“推优”质量。

  第十八条  改革创新团费制度,使团费收缴、使用、管理更好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更好支持团的事业、服务青少年发展,引导团员在履行义务中增强团员意识,在道德实践中培养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团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团员,注重分析团员思想动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帮扶困难团员。团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团员谈心谈话。

  第四章 团员激励和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通过运用入团激励、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引领团员创先争优、发挥作用、不断进步。

  (一)入团激励作为对青年尤其是青年学生的重要激励方式,初中侧重用好少先队荣誉激励和推优成果。

  (二)评议激励作为团员获得团内其他激励的基础性条件,评优次数与授予荣誉激励挂钩。

  (三)荣誉激励采取自下而上、阶梯晋级的方式,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等给予激励。

  (四)机会激励主要为已获得荣誉激励的优秀团员搭建推荐提名、担任团内职务、参加重要活动等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平台。

  (五)发展激励主要通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优入党、推荐村“两委”人选、人才举荐等方式,畅通党团政治录用衔接。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团员群体的思想认知水平和行为特点,围绕理想信念、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意识、精神状态、作用发挥等维度,通过个人自评、团员互评、组织评价以及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团员个体和群体开展评价,实现团员先进性状况可评估、可检验。

  第五章 团籍、团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二十三条  自发展团员工作开始,团组织应建立团员个人档案。团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团校学习结业)材料、团员证、团员登记表、团内奖惩材料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学校团组织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

  团员档案遗失或不完整的,一般由其隶属团组织或入团时所在单位团组织出具证明。团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可按程序补办团员登记表、团员证等作为团员身份证明,不补办入团志愿书。补办团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档案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一)每个团员都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编入其所在单位团组织;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没有固定学习、工作单位的团员,一般编入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团组织。

  (二)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学习、工作单位的团组织或相应属地团组织,具备条件的也可转至“青年之家”或团属青年社团中的团组织。

  (三)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团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原所在团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团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  团组织应当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对外出6个月以上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保持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一)学校学生团员毕业后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一般可在原学校保留组织关系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出。对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的毕业学生团员,乡镇、街道团组织应当主动加强联系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向,及时跟进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二)对出国(境)学习工作生活人员中的团员,由出国(境)前所属团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出国(境)团员集中的学校或单位团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网上团员社群等方式加强联系服务。出国(境)团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三)对农村流动团员和异地居住的流动团员,流出地团组织要加强与其本人和流入地团组织的联络协调。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团员组织关系,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转入。

  (五)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团员,一般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团组织或团员户籍所在地团组织。以用工单位团组织为主,开展日常教育、联系、服务。

  流入地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团员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团员向居住地团组织报到,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化团建,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活动。外出6个月以上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可以在流入地团组织参加教育评议、先进性评价和团籍注册。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应当相互通报、承认流动团员的教育评议、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籍注册情况。

  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

  第六章 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现团员有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流动到外地学习工作生活不与团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团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团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二十九条  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意识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且决心改正的,或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应当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组织处置,免予或减轻团纪处分。

  对犯罪团员,按照《关于对犯罪共青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理。

  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七章 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注重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团的建设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团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智慧团建”系统等团属信息化系统建设,建设融合基本信息查询、基础团务管理、成长轨迹记录等功能的交互式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逐步实现团员档案管理、团员身份认证、组织关系转接、团内统计等工作信息化。适应团员在网络空间的聚集特点,建设网上团组织或团员社群,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工作评价。改进团的组织动员方式,努力实现扁平化高效动员。探索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团员队伍状况、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等开展分析研判。

  第三十四条  团员应当依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和团属新媒体平台,主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团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负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团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工作,分析团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团(工)委履行团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团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团员学习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团支部做好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团支部按照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履行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职责。团小组应当落实团支部关于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巩固传统领域团的组织,创新新兴领域团的组织设置,加强“青年之家”建设,培育发展由团主导的各类青年组织,构建纵横交织、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第三十七条  加大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探索社会化配置资源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学校、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领域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建立中学团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团校、团属教育基地的政治培训功能。各级团组织可结合实际开发务实管用、符合时代特点的团员教育课程,注重开发网络课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基层团(工)委每年应当把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评价中,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团员教育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