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主题教育调研方案

更新时间:2023-11-11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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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发改委主题教育调研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改委主题教育调研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顺利实施,XX区区委区政府根据《XX市机构改革方案》《XX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凝心聚力谋划卫东区机构改革。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宣传工作。区委区政府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推进机构改革。区委编办把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作为全办中心工作来抓,及时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XX省级机构改革方案》、《XX省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等上级改革文件汇集成册,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营造讲改革、抓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凝聚改革共识,筑牢改革基础。《XX省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区委区政府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前期调研工作,先后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问题进行调研,把各项改革的“联络图”和“关系网”理清楚,形成多份调研报告,为全区党政机构改革准备第一手材料。成立党政机构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抓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有序推进。区深改办、区委编办主要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改革方案、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对外协调联络等工作,保障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认真梳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实有人员等情况,形成了《XX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统计表》、《XX区机构减少统计表》、《XX区机构改革部门拟分配编制领导职数》等,建立起了基础工作台账。按照改革前后时间跨度制定了《XX区机构改革时间节点、任务清单》,提出了改革的路线图。

  三、明确改革重点,稳妥推进改革

  在区委的领导下,区委深改组、改革办、协调小组、专项小组、区编办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听取市委改革办、市编办的指导意见,并和三区广泛沟通讨论,形成《XX区机构改革方案(草稿)》。区领导多次召开改革办会议,审定机构改革方案有关事项,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XX区机构改革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了《XX区机构改革方案》(〔2019〕8号),如期召开区委八届五次全会,印发《XX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2019〕1号),细化区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区政府机构改革专项小组责任分工,建立区领导分口推动机构改革工作机制。

  区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会,统一研究办公用房调整、机构牌子制作、车辆调配等具体工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摸清全区办公用房、车辆底数,提出拟调整方案,政府办统一制作各单位牌子,完成机构改革单位挂牌、印章刻制、收缴工作,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按时间节点配备到位。

  同步拟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同市委批复的行政机关改革同步推进,同步进行。先后形成了《关于部分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请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涉及事业单位调整意见》、《XX区机构改革部门拟分配编制领导职数统计表》等,计算改革前后机构数、领导职数减少情况,拟定新组建事业单位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意见。

发改委主题教育调研方案

  2007年,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方面的支持下,认真为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监督职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为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认真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草案和2008年立法计划草案

  为了增强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预测和指导,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经过调研论证,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从本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改为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为编制好立法调研项目库,委员会向全市各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发出通知并同时在市人大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调研项目库的项目,对征集的立法调研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后,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拟定出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全市各有关部门实施。

  立法调研项目库是对中长期立法工作的预测与指导,年度立法计划是对一年立法工作作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年度立法项目一般从立法调研项目库的项目中产生。为保证立法计划的切实可行,委员会向全市公开征集2008年立法项目,依据立法调研项目库整理汇总征集的24件立法建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研、讨论、协调,召开立法建议项目协调会,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

  为保证年度立法任务的完成,委员会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经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立法工作的进度和焦点难点问题,督促法规案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调整2007年立法计划,将立法条件成熟的立法调研项目宗教事务条例调整为立法项目。

  二、着力提高法规案统一审议质量

  一年来,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为民、为民所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集体行使职权,先后召开8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常委会交付委员会审议的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等4件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分别提出了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决定草案、草案表决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修改决定草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提高法规案统一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针对法规案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题调研,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和谐的需要。在统一审议法规案中,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证我市新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一致,与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一致。在审议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宗教出版物的规定欠妥,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起来。据此,修改了有关条款。在审议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时,认为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应与我市已颁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据此,将条例(草案)中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以与我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坚持立足武汉实际,在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上狠下功夫,实实在在地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焦点问题。一是在立法形式上,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完整,坚持“少而精”,尽量简洁实用,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注重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的实际问题,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从我市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出发,委员会审议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设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评价制度。我市为设区的市,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核定和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为市级。在审议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时,委员会考虑到我市历史上的四个县都公布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几个城区也公布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尊重历史和尽可能地发挥各区作用,在法规中确定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对两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与公布的主体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坚持立法为民,注重规范行政权力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注意把握和处理好行使权力与有效保护权利、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倾向。审慎对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注重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在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时,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使权力与责任统

  一、权利与义务统一。在审议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时,委员会认为若干规定(草案)没有对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设定必要的法律责任,据此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利益,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安置或者补偿等方式安排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在审议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宗教房产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保护的原则,据此修改了有关条款,作出相应规定。

  (三)发扬立法民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委员会认真按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立法民主化的途径和方式。法规草案进入统一审议阶段后,委员会针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查、赴外地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委员会将审议、修改后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几件法规的统一审议过程中,委员会都分别组织了多次专题调研,效果很好。考虑到宗教事务工作政策性较强,我市又是在副省级城市中率先立法,为了修改好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委员会针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专程前往外地学习考察,又分别召开武汉地区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和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四)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委员会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类,逐章、逐条、逐款、逐项、逐字地分析、研究,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我市其他法规相矛盾、相冲突的意见,能够吸纳的尽量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大家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如,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中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批准和公布以及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比较含糊,且随意性较大,建议予以完善。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相应内容。

  (五)密切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协调合作

  为了搞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一审前,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掌握信息,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了解、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起草的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对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确实不能吸纳的,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此外,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法规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对法规的名称、体例、表述形式、法律用语等,都认真推敲,力求规范,使法规既能在内容上得到统一,又能在形式上得到统一。

  三、积极探索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思路

  今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整为法制委员会负责。为了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现状,探索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思路,委员会深入到江夏、蔡甸、东西湖、江岸等区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开展调研,召开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

  通过调研,委员会建议继续抓好“两个重点”,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化发展。一是继续督促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对还没有建立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专用目标的执法部门,督促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对已建立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专用目标的执法部门,督促其完善这项制度,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执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中引入社会监督和评议机制。二是继续督促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拓宽发现过错案件和违法执法行为的渠道,督促执法部门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真追实究。从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中反映的违法执法问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中,选择一些重点问题开展检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

  委员会还建议常委会将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检查与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的执法调研结合起来。今年,常委会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都将上述六类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案件的检查纳入了执法检查方案。

发改委主题教育调研方案

  一、四年来的主要工作

  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初成立,四年任期内,共召开39次委员会会议,对25件法规、2件修订、废止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委员共同努力,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站在全局的高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委员会十分尊重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一部分属于可以暂不纳入禁放的农村地区,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悖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审议《武汉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时,重点研究了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同时就国家电信法立法事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了解到正在制定的电信法可能对现有的电信管理体制重新做出调整,为了避免与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出现冲突和抵触,委员会建议审议工作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待电信法对电信管理体制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后,再考虑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时,根据国家对出租汽车服务业、蔬菜基地保护等已有具体规范的实际,我市立法就不再重复规定。在审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从我市实际出发,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我市和外地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吸纳,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注意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一方面,委员会积极探索专家学者与立法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2005年,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各方面权利、专业性比较强的三个问题,委托有关专家论证,并起草相应的条款。2006年,又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在通过评审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另一方面,探索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2006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途径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分析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回顾立法过程,总结立法经验,找出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形成节水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坚持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合理化建议都研究吸收,在条款中予以反映。为了更好地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在《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条例(草案)》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委员对我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实心砖、粘土砖“限改禁”的问题迫切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和论证工作。委员会多次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一审前后,委员会参与对有关行政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经营者进行调研的活动,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借助“外脑”开展立法论证工作。每件法规草案,委员会都寄送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各位理事,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请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都认真研究,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后,委员会积极配合民宗侨外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5次由管理机构、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对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关专门委员会发表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民宗侨外委员会在对《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时,提出法规不宜对旅游产业定位,应当强调旅游业的发展要与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突出滨江滨湖的都市特色。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滨湖的都市旅游特点”。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四年的工作体会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前提

  立法工作,首要的是以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委员会四年来一直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定立法计划、法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

  人大立法必须以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委员会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中,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如过多地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不适当地强化行政部门的某些职权,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委员会在审议中重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统一。委员会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十分审慎,几年来,对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管理权限的设定和划分,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法规草案中设定的罚款,在审议中先问是否合理,再看是否适度。

  (二)扩大立法民主,使民主立法规范化、制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委员会十分注意民主立法的程序保障,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立法民主。几年来,凡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在报上和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凡是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的法规草案,都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兼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时,有市民提出要求法规全面规范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责任,加强游泳场馆建设,解决市民夏季游泳难问题等意见,都予以吸纳。2003、2004年,分别就《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法规草案调整利益关系时涉及到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市民代表,听取他们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

  (三)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加强立法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立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委员会一直注重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常委会各项立法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先后制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和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程序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