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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合银行: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受香港年利达律师7月3日来函和7月31日来电委托,就香港佳豪有限公司(借方)为与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公司,合作兴建珠海特区九洲港综合深水码头和东部配套生活区项目筹借资金,拟向一金融集团借款63964000美元,而由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南海石油珠海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人)担保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行要求我们就担保书的签发和执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我们有合法的资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我们已看过下列文件(略)。
基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理解以及查阅了有关文件,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该项目已正式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同意,这些批准具有完全的执行力和效力。
2.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南海石油珠海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和存在的企业,这两家公司均为法人实体,有合法资格在中国广东营业。
3.两家公司均有完全合法的权力和授权,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
4.担保书构成对担保人有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依其条款可以执行。
5.担保人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按现有的担保条款出具担保,保证以一种货币而不是中国法定货币支付的义务。
6.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所在地水弯头,于1980年8月26日成立,1984年4月17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7.南海石油珠海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洲港,于1984年5月3日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2万元。
8.担保人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只构成私人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或公众行为,担保人不能以主权或类似的理由,对依任何法律或在任何司法管辖下提起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对其公司财产要求豁免。
律师:×××、×××(签字)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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