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更新时间:2021-10-16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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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痼疾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gùjí,指经久难治愈的病。出自《难经·十八难》"患者病期较长,投剂、服药多不易见效。如果痼疾患者又感染新病、急病,宜先治其新、急病症,然后再调治痼疾。"顽瘴痼疾是指顽固难以治愈的疾病,或旷日持久的坏习气。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顽瘴痼疾问题清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让人民群众参与、受人民群众监督、效果由人民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的;

  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

  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等,使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处理的;

  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有罪不究的问题

  重点整治: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重点整治: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

  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政令不畅、执行不力

  机关作风方面的问题

  重点整治:

  制定政策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等问题,特别要查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在针对性、执行力方面存在的差距;

  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制定下发文件规定靠拼凑,缺乏科学调研论证,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接地气;

  调研不深、不细、不透,走形式、搞过场,不掌握基层真实情况,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体谅基层院难处,随意要求下级院报送数据、材料,催报材料过紧过急。对待基层检察干警居高临下、口大气粗,脱离实际向基层发号施令,对下级检察院的请示置之不理、回复不及时、答复模棱两可;

  不担当、不作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得过且过、庸懒散拖,上推下卸、敷衍应付、不负责任。当“老好人”,不敢动真碰硬,对本部门、条线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不敢管、不愿管,对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宗旨意识淡漠,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为民良好形象。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12309

  来电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来信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收件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止时间:2021年9月6日—10月30日

  来源:省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制作:王占婷

  校对:李辉

  审核:马会平

  (2021年第536期)

  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市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坚决有效清除政法队伍顽瘴痼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全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全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和《那曲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时间为4月至6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组织监督。

  一、查哪些人?

  色尼区政法系统全体在编在职干警。

  二、查什么?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6.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7.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9.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编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盈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制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骗贷、借贷不还的;(13)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3.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对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检察机关审查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3.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4.罪犯调动材料、考核计分、奖惩材料、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违规或造假等徇私舞弊行为,案件办理中实体条件不合法,违反办理程序或程序不完备。

  5.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6.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7.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3)违法受案立案;(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检察机关:(1)对控告、申诉、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审判机关:(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公安机关:(1)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3)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4)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检察机关:(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审判机关:(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不合格终本;(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1)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2)违规取保候审;(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4)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5)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检察机关:(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审判机关:(1)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政治不忠诚整治重点

  1.政治立场方面。(1)对党不忠诚、不纯洁、不可靠、不老实、与分裂势力勾连的“两面人”“骑墙派”;(2)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和对中央及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上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台上台下两个样;(3)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面对一些错误言行听之任之,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方针政策,乱发议论,甚至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2.理想信念方面。理想信念滑坡、信仰迷失,无视党员干部不能信仰宗教的有关规定,带头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甚至违反规定参与一些宗教活动,私下前往寺庙朝拜、在家中设立经堂佛龛,念经拜佛、乞求神灵保佑。3.党性观念方面。(1)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缺乏敬畏,党性不纯、修养不高;(2)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私人关系、搞利益输送、贪污受贿、培植个人势力。

  (七)执法不公正整治重点

  1.执法不严,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目无党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粗暴、野蛮、随意,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在执法执勤过程中,着装不规范、装备不齐全、举止不文明,出警不及时、不规范。

  2.办案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打折扣行为,以罚代法,处罚不公正;在办案中受案不规范、取证不及时、程序不严谨。

  3.业务素质水平不高,专业知识、能力素养与执法实践不适应。

  4.责任和道义缺乏,唯利是图,钻法律政策空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张冠李戴,有油水的案子争着办,没有油水的案子拖着看,甚至顶着不办。

  5.胆大妄为,借执法之名,打着独立办案的幌子,行违法乱纪和推诿扯皮之实,故意拖延,无视证据,该判的不判,该维持的不维持等行为。

  6.未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民族观,执法思想不端正,当“变色龙”,见风使舵,存在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分民族、看身份,选择性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执法不公等。

  (八)司法不廉洁整治重点

  1.律师和法官关系不正常,充当牵线人,影响司法公正,随意给当事人期望过高的承诺,引发涉法涉诉上访。

  2.碍于人情关系压力,不敢坚持原则,搞情大于法、法外施恩。

  3.以案谋私,以权谋私,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背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处理决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

  4.干预司法、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影响公正裁决等。

  (九)遇事不担当整治重点

  1.学习意识淡薄,对新知识不学习、不掌握,对新情况不分析、不研究,对新问题不思考、不解决,办事凭经验,工作靠感觉,能力不足、办法不多,工作漏洞百出。

  2.不认真作为,不负责任,办事拖沓、执行不积极,该采取措施的不采取措施,该处置的不处置,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两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不力。

  3.安于现状、敷衍塞责,不会、不愿、不敢担当作为,怕决策失误、怕丢官帽、怕有风险、怕惹麻烦、怕得罪人、怕炒作曝光、怕担责任、工作推诿扯皮,等靠、守摊、享受、旁观、功利、本位思想严重等。

  4.工作标准不高,工作责任心不足,自我约束不严,缺乏精益求精的态度,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不规范、不完整,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不强,部分案件存在程序性瑕疵。

  5.执法办案考虑不周,法了事未了、案结理不平,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十)作风不严实整治重点

  1.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对群众的诉求置之不理,服务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蛮横霸道,耍特权、抖威风,耀武扬威,衙门作风突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不作为、乱作为。

  2.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区党委、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3.落实主体责任不够、传导压力不够,干警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工作标准要求低,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懒政庸政怠政,遇到困难问题踢“皮球”等。

  4.纪律松懈,对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上班迟到早退、空岗串岗脱岗,工作散漫,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

  5.好人主义、形式主义思想严重,处理问题碍于情面,原则性不强,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

  6.贪图享受,经常出入歌厅酒楼,花天酒地,对工作无所用心、一窍不通;与所谓的“老板”“大款”往来密切,充当黑恶势力和娱乐场所从事非法活动的保护伞。

  7.参与赌博,开设娱乐场所、办赌场,当后台老板,赚黑心钱。

  8.干警和公车司机酒驾醉驾、故意遮挡(不悬挂)号牌、超速、随意鸣警笛、随意变道、不系安全带、找关系消除违章等。

  (十一)精神不振作整治重点

  1.思想糊涂,信念不坚,精神动力不足,抱怨情绪严重,不能正确看待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对政法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感到困惑,对职业的热情和兴趣度下降。

  2.说的好、做不好,讲得多、做得少,实干精神不强。

  3.自我满足,盲目乐观,自我解剖精神缺乏。

  4.固守成规,求稳怕乱,创新和开拓意识不强。

  5.学习意识不强,不愿意长期加强“充电”和消化政策,依赖性强,主动性、自觉性不够。

  6.安于“铁饭碗”,干事消极应付,缺乏吃苦耐劳、艰苦创业、敬业奉献的精神等。

  三、怎么查?

  色尼区教育整顿办大力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以“自查从宽”来引导、以“被查从严”来倒逼,以“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为抓手,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做到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真查真改。对举报问题线索,分类登记、甄别研判、移交督办;对重大案件线索,采取领导包案、异地管辖等措施;对信访案件,建立台账清单,逐级集中交办,落实重点整治、源头治理等机制制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谈心谈话、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政法队伍班子建设、队伍管理、廉洁执法、纪律作风、选人用人和政治生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坚持分类处理,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确保沟通顺畅、衔接有序。

  四、查了怎么办?

  对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线索,要依法依规依纪予以查处,需要移交纪委监委的,严格按规定移交;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依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责任,并及时予以纠正;对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通报责任单位、责任干警及时落实整改;对组织查处过程中,主动说明问题的,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对符合从宽条件的,及时做出从宽处理。

  五、怎么评估?

  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查组织查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举报电话:色尼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96-3822936

  色尼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896-3822423

  色尼区委政法委举报电话:0896-3332341

  信件地址:西藏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色尼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举报箱地址:色尼区政府、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及各乡镇政府处各设立一个举报箱。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顽瘴痼疾问题清单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19.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在职政法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接待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2)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3)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4)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

  (5)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6)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劳务加工项目和院校培训、租赁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8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整治违规违法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3.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4.监狱系统罪犯调动材料、考核计分、奖惩材料、立功和重大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违规或造假等徇私舞弊行为,案件办理中实体条件不合法,违反办理程序或程序不完备;

  5.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6.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7.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8.政法干警涉及发明专利黑色产业链,对材料审核把关没有尽到责任义务,为罪犯谋利等问题。

  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公安机关:

  (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

  (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3)违法受案立案;

  (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

  检察机关:

  (1)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受理,不及时移送、不及时审查的;

  (2)本院其他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4)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7)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审判机关: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