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存在问题

更新时间:2021-12-04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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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用人存在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人用人存在问题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照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xx号)精神,我司对照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xxx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选人用人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严格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实行民主推荐、公开公示、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持续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从严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整改任务及措施

  (一)存在问题一: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上领导和把关作用发挥不够。对干部队伍建设统筹谋划、长远规划不够,优秀年轻干部储备不足,部分干部长期不交流。

  整改目标:落实好干部标准,遵循干部成长规律,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模式,以大力发现培养为基础,以强化实践锻炼为重点,以确保选准用好为根本,以从严管理监督为保障,健全完善年轻干部选拔、培育、管理、使用环环相扣又统筹推进的机制,形成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涌现的新局面。

  整改措施

  1.制订总体规划,大力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提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原则、目标、思路、措施。明确“时间表”。强化责任,将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作为党支部其“一把手”的重要政治责任。着眼中长期培养选拔目标的实现,制定3年、5年的阶段性目标,发展党员3名,分步抓好落实,逐步配备到位。

  2.拓宽选拔方式。加大竞争选拔力度,推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常态化,坚持和完善竞争办法,为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提供“通道”。

  3.进一步探索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有效途径。采取民主推荐、考试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选拔一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持续跟踪培养锻炼。为实现领导班子年轻干部的配备打好基础。

  责任领导:xx

  责任部门:办公室

  整改时限:20xx年12月前完成制定规划,并长期坚持。

  (二)存在问题二:高素质专业化选人用人方向不够鲜明。对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重视不够,高素质专业化干部短缺。

  整改目标:加强人才引进和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整改措施

  1.加强人才引进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引才渠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办法,坚持开发、吸引,不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人才。

  2.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把提高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加强政治训练,突出忠诚干净担当教育。

  责任领导:xx

  责任部门:办公室

  整改时限:长期

  (三)存在问题三:文书档案和干部档案管理不规范。研究讨论人事议题的会议记录不规范,没有如实记录与会成员表态情况,有的以“一致同意”代替讨论和表决。 

  整改目标:实现文书档案和干部档案管理规范化。

  整改措施:

  1.加强和规党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从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等五个不同的方面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规范管理,落实好档案的规范整理工作。

  2.进一步完善档案,认真对照xxx年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要求,自查自纠。

  选人用人存在问题

  如果把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看作一条河流,选人用人就是河流的上游。选人用人中出现的“近亲繁殖”现象,就是河流的上游水源遭到污染,它会对整个政治生态之河造成巨大的破坏,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会偏离轨道。

  

   治理选人用人中的“近亲繁殖”现象,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已有制度,按照制度规定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确保公开透明选人用人,进一步建立利益冲突制度,杜绝“近亲”进入同一个党组织或单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近亲繁殖”现象的治理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进行彻底整改。

  8月15日,辽宁省委召开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通报会,通报辽宁省整改落实有关情况。

  

   辽宁正是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的30家对象之一。今年2月开始,十九届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了14个省区、8家中央单位和8家央企。今年7月底,中央巡视组向上述巡视对象进行了反馈。

  

   在反馈“问题清单”中,选人用人问题普遍存在,除河北外,其余29个巡视对象都存在选人用人问题,比如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档案造假等。

  

   中央巡视组还点名两家巡视单位存在“近亲繁殖”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总计展开了13轮巡视,总计点名通报13家巡视对象在选人用人时“近亲繁殖”。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说明在中央零容忍反腐形势下,用人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要治理用人腐败现象,应该严格落实现行党内法规制度,确保选人用人公开透明,同时进一步建立利益冲突制度,杜绝“近亲”进入同一个党组织或单位。

  用人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也是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的30家对象之一,就存在“近亲繁殖”现象,另一家存在“近亲繁殖”现象的是新华社党组。

  7月底,中央第十巡视组向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反馈巡视情况时,组长喻红秋指出,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是,“组织建设不够扎实,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突击提拔干部、‘近亲繁殖’问题较为突出”。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8年2月24日至5月24日,十九届中央第十巡视组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党组进行了巡视。

  完成巡视任务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了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报告了有关情况。

  在反馈时,喻红秋建议中国核工业集团党组,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突击提拔、“近亲繁殖”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3月2日至4月30日,十八届中央第一巡视组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开展了专项巡视。同年6月,中央第一巡视组向中国核工业集团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

  当时,第一巡视组负责人就此指出,“干部选拔任用不规范,管理缺乏总体规划,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仍有反映”,并未提及具体的“近亲繁殖”等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自十八届中央开展巡视以来,中央巡视组在巡视反馈中点出存在“近亲繁殖”现象的单位党组织共有13家。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表明,干部选任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用人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任务依然严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仍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统计数据充分说明,“近亲繁殖”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给少数党组织和单位选人用人带来了消极影响,甚至对政治生态产生负面作用。

  造成政治生态“上游污染”

  “近亲繁殖”第一次出现在巡视反馈中,是在2015年6月,“主角”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

  2015年2月28日至4月30日,十八届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了专项巡视。这也是当年第一轮巡视。

  同年6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

  中石油公司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小圈子”问题突出,对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时有发生,存在违反回避原则“近亲繁殖”现象。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选人用人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提拔干部问题和违反回避原则“近亲繁殖”现象。

  2016年2月,十八届中央第八轮巡视反馈中,有5家单位党组织被通报存在“近亲繁殖”现象。

  例如,十八届中央第一巡视组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反馈了巡视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选人用人问题突出,有的领导干部‘近亲繁殖’,搞团团伙伙”。

  再比如,十八届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反馈了巡视情况,中国工商银行党委“选人用人工作不够规范,‘近亲繁殖’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领导违规提拔调整干部”。

  两个月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专门通报了“近亲繁殖现象比较突出,总行管理的691名干部中,220名干部的配偶、子女共240人在系统内工作”的问题。

  3年来,“近亲繁殖”现象一直存在于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中。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总计13家存在“近亲繁殖”现象的单位党组织中,有7家为中央企业,4家为国家机关,两家为事业单位。

  在杜治洲看来,选人用人领域的“近亲繁殖”现象危害甚大。“如果把从严治党的政治生态看作一条河流的话,选人用人就是河流的上游,上游的水质状况会对中游和下游产生直接的影响”。

  “选人用人中出现的‘近亲繁殖’现象,就是河流的上游水源遭到污染,它会对整个政治生态之河造成巨大的破坏,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会偏离轨道。如果不及时有效治理‘上游污染’,从严治党就无法真正兑现。”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宋伟看来,选人用人一旦出现“近亲繁殖”现象,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带来消极影响:首先,存在“近亲繁殖”的党组织或单位,很容易出现从严治党不严的问题,面对“近亲”关系不能有效进行管党治党;其次,“近亲繁殖”的存在往往伴随利益冲突和利益关系,特别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等问题;再次,“近亲繁殖”现象容易形成不良的团团伙伙,给党组织或单位的政治生态建设带来阻碍。

  须建立利益冲突制度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出台多部选人用人党内规范,选人用人的制度“笼子”越织越密。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即“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0个字的好干部标准,是新时期选人用人的基本遵循,对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然而,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些腐败问题来看,用人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蔓延的重要来源,也是破坏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政治生活不正常,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选人用人的腐败,其中包括“近亲繁殖”现象。

  杜治洲认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滋生其他腐败的源头。廉洁用人,是廉洁政治的首要前提。

  基于此,2014年,中组部等部门先后印发相关文件,规范干部管理工作。例如,2014年1月,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2002年中央颁布的条例进行修改。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

  2016年11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文公布,其中提出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多部选人用人制度规范,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人力保障。

  杜治洲认为,制度的出台与制度的执行,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要治理选人用人中的“近亲繁殖”现象,需要在中央坚决治理的决心和勇气之下,借助信息网络等平台,将干部任用候选人的情况与领导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选人用人中的“近亲繁殖”现象,一经发现应该严肃处理,形成震慑。

  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治理选人用人中的“近亲繁殖”现象,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这些已有制度,按照制度规定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确保公开透明选人用人,进一步建立利益冲突制度,杜绝“近亲”进入同一个党组织或单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近亲繁殖”现象的治理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进行彻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