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18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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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主要是指事业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资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篇1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最好配有兼职会计。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一、为规范我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资产,积极增收节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设置公司财务部,内设财务会计,出纳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共同搞好企业财务工作。

  三、公司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对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进行登记。

  四、公司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

  五、本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建立现金管理办法。

  六、财务部对各种应收款及预付款加强核算、管理,控制限额,确定回收时间,确保企业管理循环和周转及时清算和催收。

  七、严格流动资金管理,确定最佳现金余额,避免现金闲置,保证现金安全。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坐支现金,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用现金结算,其他结算必须用转帐结算。

  八、公司职工有困难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公司给予不超过个人二个月的工资为借款依据,并且及时还清借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

  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

  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

  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

  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

  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

  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

  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

  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自从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管理法”)实施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应适用于哪类会计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在每年年度审计和年检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的会计核算都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非制度”)进行。

  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通知”),其中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由于管理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的诸多限制,使得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也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对此,我们对“通知”中专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的要点做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如下:

一 受托代理业务的处理

  对于受托代理业务,应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因此不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时,借:受托代理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转交时,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资产

  如何判断一项业务是否是受托代理业务,“通知”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取得资产的权力和转交资产义务同时产生,不增加净资产。

  2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和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指定具体受益人,包括个人和公司,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也可以视为委托人指定具体受益人。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是否可以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根据“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项目经主管机关备案并且核准,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是可以从事受托代理业务的。

二 如何区分限定性净资产

  “通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限制才能符合民非制度中的限制定义。

  那么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总部拨款收入是属于限定性净资产还是非限定性净资产?根据“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所以我们认为,总部拨款用于下一年度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归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限制,可划分为限定性形资产,而用于日常办公室管理部分可划分于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总部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总部拨款收入

  期末,借:总部拨款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限定性净资产

  同时,“通知”还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之间的转换按照时间限制、用途限制、时间和用途限制同时限制分类。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如何核算。

  1时间限制

  第一种时间限制:非营利组织总部拨款给中国代表机构人民币100万元,规定收到拨款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假设横跨不同的会计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

  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总部拨款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

  在本会计期间支付费用20万时,

  借:费用20万

  贷:银行存款20万

  在期末时,将此笔拨款转入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总部拨款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

  贷: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期末,将使用的20万从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限定性净资产20万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20万

  同时,和其他成本费用期末结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20万

  贷:费用20万

  第二种时间限制:非营利组织总部拨款给中国代表机构人民币100万元,规定收到拨款后的特定时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该特定日期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

  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总部拨款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

  在特定日期,借: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在期末时,将此笔拨款转入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总部拨款收入-限定性收入100万

  贷: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2用途限制

  非营利组织总部拨款给中国代表机构人民币100万元,规定只能用于某种目的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可参考第一种时间限制。

  如果总部拨入的是固定资产,并且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适用于某种用途,假设残值为零,使用期限为10年,则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00万

  贷:其他收入100万

  开始使用固定资产时,为简化,当年折旧按照10万计算,

  借: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同时,借:限定性净资产10万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10万

  在期末时,将此笔拨款转入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其他收入100万

  贷: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以后每年计提折旧时,借: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同时,借:限定性净资产10万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10万

  期末和其他成本费用结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10万

  贷: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10万

  3时间和用途同时限制

  如果对于拨付资产的使用既有时间限制,又有用途限制,那么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分录可参照第一种时间限制的分录。

  如果总部拨付是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式,时间限制是“某个特定时期之内”,假设是5年,则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应当在5年内平均分摊,每年将限定性净资产20万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是“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应当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资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假设是2年),对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100万元金额按期平均分摊,每年将限定性净资产50万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时间限制是5年之内,为方便核算,假设按照整年计算

  收到拨付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00万

  贷:其他收入100万

  期末,将每年20万转入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限定性净资产20万

  贷:非限定形资产20万

  期末,按照时间限制计提折旧

  借:费用20万

  贷:累计折旧20万

  将拨款收入结转入限定性净资产中

  借:其他收入100万

  贷:限定性净资产100万

  同时,和其他成本费用期末结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20万

  贷: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20万

  如果时间限制是3年之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是2年,应在3年之后每年将50万的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同时固定资产开始按照每年50万,总计2年开始计提折旧。

三 关联方交易

  “通知”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基本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联方交易中包括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那么对首席代表支付的薪酬是视同于一般的工资薪酬的支付,还是按照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披露?

  实际上,对于中国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模板中,要求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披露所有人员的工资薪酬信息。按照专门信息披露优于一般信息披露的原则,既然首席代表的薪酬已经在工资薪酬信息中披露,就没有必要在关联方交易中重复披露。

  另外值的关注的事项是,接受的关联方劳务捐赠,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不需要记账,但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 其他

  1 对于银行存款利息,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一般计入其他收入。

  2 对于资产减值损失,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资产减值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应谨慎判断减值损失是否发生并确认。

  另外,由于“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

  1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2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等

  “通知”中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注册资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中国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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