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03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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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所需经常费用的统称。这些单位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没有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虽有一部分收入,但大都不足以抵补本身的业务支出,需要国家预算拨付经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 财会[20_]2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账、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条  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1.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3.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第三条  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学校各处室、部门根据年度需求编制分部门项目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各处室、部门预算,提交校办公会讨论、修改,根据学校财力情况进行总的平衡, 形成年度预算初稿。预算初稿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条  经费计划管理。

  1.学校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2.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学校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管理。

  1.费用支出按照计划申报、审批、支出办理、获取合法合规凭据的流程执行。

  2.费用报销时需要报销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审批,校长审批通过签字方可执行。

  3.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第六条  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1.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合理性,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

  2.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3.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等送交主办会计部门汇总。

  4.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5.财务部门及时编制单位部门决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经费收支公示。

  年底,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定期公示三公经费,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青岛北京路小学负责解释。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认真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在规定,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增强我校教育收费的透明度,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六、对于学生代办费每学期应有结算清单,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长监督,由家长签名同意,并有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