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党建基层组织录入|党建知识(党的基层组织3)

更新时间:2012-07-10 来源:职场知识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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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党的基层组织3)
77、党委领导班子建设要注意什么?
(1)要把提高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所谓提高政治素质,就是坚持革命化。进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干部必须是政治素质好的,他们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有坚强的党性、正派的作风、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2)要实现年龄的梯形配备。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由精力旺盛,思想活跃,具有创新精神,又有丰富工作经验,处于最佳工作时期的人员组成。这样的领导班子就能充满活力和激情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在解决年轻化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老干部的作用。老干部久经考验,有丰富经验,他们将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发挥重大作用。因此,领导班子不是越年轻越好,而是应该有老有中有青,老中青搭配,年龄结构合理,以保证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正常进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连续性和继承性,使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层次以及工作任务和特点不同,年龄梯形配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不能机械地搞年龄层层递减。
(3)要提高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文化素质。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是做好工作的基矗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班子担负着领导四化建设的繁重任务,必须有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才能更好地在四化建设中发挥领导和指挥作用。因此,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注意挑选文化程度高的,是使领导班子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具体选拔时,不能单纯看文凭,还要看水平,重在真才实学,重在工作实绩。有文凭有水平的要选拔,经过刻苦自学和工作实践锻炼,确有本事,政绩显著的,应同等对待,大胆选拔。
(4)要懂得党的基本知识,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党的基本知识是党的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每个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只有掌握了党的基本知识,掌握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并按照这些要求办事,才能建立党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处理好党内各方面的关系,把党委的工作做好。
(5)要坚持精干的原则。党委领导班子要配备精干的人员,以增强其决策的机动性、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对一般化和比较差的领导班子,要按照好的领导班子的标准,加强教育和培养,必要时要做组织上的整顿和调整。
78、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在群体结构上要考虑哪些要素?
党委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指的是党委领导班子诸结构要素的构成。党委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要素包括:年龄群体结构、智能群体结构、专业群体结构、职能群体结构、气质群体结构等。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是党委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思想。革命化是党委领导班子群体结构最基本的要求和最重要的原则,要在革命化的前提下,实现党委领导班子群体结构的四化。
(1)年龄群体结构,即党委领导班子要由不同年龄段的干部组成,有经验丰富的老干部、承前启后的中年干部、朝气蓬勃的年轻干部,按梯形结构形成一个领导群体,发挥各自的最优效能。
(2)智能群体结构,即党委领导班子要由具有不同专长和智能特点的干部以合理的比例组成,互相取长补短,发挥智能最佳效应。
(3)专业群体结构,即党委领导班子要由熟悉不同专业的干部按合理比例组成,使领导班子具有分管各方面业务的内行和多方面能力,适应各项业务的需要。
(4)职能群体结构,即党委领导班子要由从事不同职能工作的干部组成,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技术工作、行政后勤工作等的各类干部,能把全面工作真正抓起来。
(5)气质群体结构,即党委领导班子要由不同气质的干部组成,有深谋远虑、善于决策的干部,雷厉风行、敢闯敢干的干部,谦虚谨慎、耐心细致的干部,团结同志、善于协调的干部,在党委领导班子的构成中,只有这几种不同气质的干部相互搭配组合,互相协调,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坚强有力、无坚不摧的领导集体。
79、为什么不能搞“书记组阁”?
所谓“书记组阁”,主要是指由党委书记个人挑选党委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也包括由书记个人提出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人眩
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条例、法律和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委会决定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经参加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1986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1990年下发的《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也都明确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要经过多方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要干部,这是党的干部工作中的一条重要纪律。由此可见,以“书记组阁”的方式决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是不允许的,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