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更新时间:2021-08-14 来源:工作总结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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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治党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内含着鲜明的立场、严密的逻辑、科学的方法、复杂的机理,需要探‘理’立‘论’,形成正确的党内法规理论引导党内法规建设活动”。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一、党内法规效力的内涵界定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具有类似于国家法律的特性。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广义上的法,对于党内法规效力的理解,可以比照国家法律进行思考。效力指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或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作为法理和法律实践中的专业术语,法律效力一词有以下三层涵义:其一,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这与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不相一致,属于误用。其二,指法律后果,如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所称合同、婚姻等的效力即是。其三,指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法律规范因其存在而具有的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遵循和符合法律规范的能力。党内法规效力是指党内法规所内含的,并能为组织成员所认同或遵守其规范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可能是被动的外在的约束、执行,也体现为主动的内在的追随和服从。效力是附带于规范本身的,没有一种规范完全没有效力,只是不同的规范效力大小不同,如果说党内法规规范本身的价值在于落实执行,那么党内法规效力就是保障其内容得到实现的前提基础,党内法规本身所体现的理想价值、目标只有转化为党员的实际行动才算达到目的,才能说明党内法规的效力得到了发挥。

   对于党内法规效力的理解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党内法规效力是党内法规本身所内含的一种能力。党内法规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就开始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行为活动产生约束力,党员的行为和党组织的活动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进行,除非某一党内法规被废除或者被新的党内法规代替,否则一直具有效力。且党内法规本身就具有得到党组织成员遵守的功能,表现在党内法规不仅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或者活动提出要求,还针对其违背此规定或者没有按照党内法规要求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也就是类似权利义务责任的模式,这种模式之下的党内法规就不只是一个原则性、口号性文件,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这种情况下,党内法规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差别就明显体现出来。党内法规强有力的约束力很大的原因在于其能够被现实有效地执行,其执行力也是党内法规的效力内容之一,类似于国家法律效力的特征,但又不同于国家法律当中的强制力。二是党内法规的效力是得到党组织成员认同的,体现的是全党统一意志。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共同理想信念、共同奋斗目标的群体,加入党组织的成员本身就是要认同党组织的价值理念。党内法规本身就是党组织价值理念的体现,也是为了实现党的目标而制定的,所以能够并且必须得到组织成员的积极遵循。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属于党组织的内部规范,是通过民主集中程序制定的,党内法规具体内容的制定本身就有广大党员参与其中,代表着广大党员的意志和要求,代表着全党的共同价值,大家为了共同的理想目标也愿意积极主动地为之行动,所以党内法规的效力是党组织成员认同与接受的,也是党组织成员愿意积极主动遵守的规范[2]。

   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

   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指的是党内法规的内容约束党组织及党员,具有使其遵守和服从党内法规的一种效力,这是党内法规效力的最直接体现。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针对的是社会公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约束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当然也涵盖党员和党的组织;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主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为、活动,约束的内容也主要涉及党务关系(即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的涉及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关系)。

   党内法规约束力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面对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仅依靠法律维护社会各个方面的秩序不符合现实。且对于法律而言,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是其重要的特征和追求,这种自身的局限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所以在现代社会规范体系当中除了国家法律,还有社团章程、村规民约等其他规范形式,每种规范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其他规范的约束力必须限定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是由国家法律本身的权威地位决定的。党内法规就是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对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产生的,具有合法性基础。党内法规拥有效力源于组织成员的承诺授权,从入党程序上来看,党员的入党行为是自愿申请加组织考核。任何一个人成为党员都需要在充分了解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认同党的宗旨目标、愿意接受党的领导、了解学习党员权利义务等基础上自愿申请并经过党组织的严格考核。《党章》第6条规定,预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党员与党组织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换言之党员这一身份本身就代表着认同与接受党组织的约束[3]。另外,对于一个组织来说,也离不开秩序的维护,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其本身的存续和发展也需要一个稳定的秩序,而这一切离不开规范的制约,维护党组织的正常有序运转是党内法规存在的重要目的,党内法规是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制度依据,党内法规的规范化制度化也是党组织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作出的理性选择,离开了约束力的党内法规很难达到其目标。 (一)体现在主体上的约束力

   党内法规效力及于两类主体:党员和党的组织。第一,对党员的约束力。党组织就是由党员组成的团体,党员群体是由有着共同理想信念、认同支持党的纲领理念的人们自愿结合形成的。党内法规的约束力对于党员而言是义务的一种体现,涉及思想、作风、工作等各个方面,党组织希望党员成为社会各个群体的先进性代表,展示党组织的良好形象,于是对党员的工作、生活、学习、思想等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也是党员入党后在享受党员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党员义务。第二,对于党的组织的约束。党的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党组织肩负着不同的任务和职责,其运行接受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对于党组织的约束力,体现在党的各级组织的组织原则和职责划分,工作规则等组织的产生、运转、监督方面,也体现为对党组织具体建设方面的要求,如党员的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机要交通工作等。另外,党内法规在主体约束方面还有“溢出效力”。如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实际上,如果规范对象涉及党组织和党员以外的人员,应该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党政联合发文虽然方便有效,但其效力还有待讨论[4]。

   (二)体现在事项上的约束力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自己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其想要达到的目标,针对此目标,会制定不同的规范内容,因此,每一种规范都有规定的调整范围,对超出此范围之外的事项的约束不仅会面临合法性质疑,也没有必要。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即便是法律也只对其调整的事项产生效力,而并不负责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项,有些事项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来调整,有的事项则由社团规章、村规民约来调整。党内法规亦是如此,其约束力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是无限的,只对其调整的事项产生效力。党内法规属于党内规范,只能够对涉及党的事务进行规范,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主要调整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的党内关系,界定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标准就看该事项属不属于党务关系的范畴。按照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对党内法规内容进行分类,分为党章及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法规、思想建设方面法规、组织建设方面法规、作風建设方面法规等。

   三、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准则,需要转化为现实的力量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指党内法规一经公布就具有使其内容得到贯彻落实的效力。如果说党内法规的约束力还停留在规范的应然阶段的话,那么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就是党内法规从应然阶段到实然阶段的关键力量,党内法规自公布生效之日起到失效之前,其执行力都会一直存在。党内法规的约束力是刚性的,这种刚性很大一部分是由执行力带来的。一方面表现为自行执行,党员对于党内法规内容主动积极地服从遵守,主动学习,追求进步。另一方面是对于违背党内法规的惩罚,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担负义务的效力,这都是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体现,也可以称之为强制执行。不同于国家法律通过刑罚、罚款等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惩罚的强制执行,只能说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一定的强制性。

   党内法规为什么具有执行力?或者说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存在有何意义?这便牵涉到执行力存在的依据问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基于党组织自身的需求产生的。如果党内法规的内容没有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党的意志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尤其是党员作出与党内法规意思相反的行动时,某种程度上对于党组织的权威性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不但本身与党的宗旨目标背道而驰,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对党的印象和期待。所以说党内法规目标价值的实现需要党内法规本身具有相应的执行力而加以保障。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党建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出现的问题更加多样复杂。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下,少数党员在复杂的利益选择面前难免做出不符合党要求的行为。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能仅仅关注自身管理与建设,还肩负着引领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服务整个社会和群众的公益追求与崇高使命。党内法规虽然属于党内治理的范畴,但是党的一举一动也在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党内法规不仅仅寄托着党对自身先进性建设的期待,党内法规内容的实现对于社会发展也能起到引导示范作用。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党内法规自身既要有督促党员和党组织自觉主动地按照其要求行动的功能,也要在党员和党组织违背其规定时拥有相应的强制性力量,这便是执行力的基本要义。

  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执行力、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治本功能,不断提升党的治理现代化水平,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的制度执行力建设跃上新的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依规治党,高度重视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坚持制度为先、执行为要,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使党的制度执行力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1.更加注重依靠制度从严治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治党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出台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到从严管党治吏;从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从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指向都是依靠制度从严治党,以制度治党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政党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四川省委坚决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注重发挥法治和制度的治本功能,出台《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探索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发展、促进长治久安、重塑政治生态的四川实践。

  2.更加注重制度的传承与创新。5年来,我们党制定的制度既有创新,也有许多是传承过去好的做法。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中央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生活制度,真刀真枪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党的规矩,老办法用出了新效果、已有制度焕发出新生机。同时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聚焦现实问题、回应时代声音,推进党的各项制度改革创新,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四川省委始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推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举措,特别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干部任用条例》为抓手,制定出台了贯彻《条例》的“1+5”配套制度,干部选任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

  3.更加注重以上率下动真碰硬。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显著成效。一个基本经验,就是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彰显了执行力和示范效应。正是这种自上而下的主动姿态和榜样力量,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好转,带动了民风社风转变。这些年,四川省委坚决拥护中央改进作风、惩治腐败的决定,从严抓班子带队伍,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模范执行中央各项规定,为全省党员干部作出表率,有力推动了党纪党规的执行落地。

  4.更加注重强调守纪律讲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扎紧制度铁笼,刚性约束权力,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就四川而言,省委紧扣班子队伍建设的特殊实际,出台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十项规定”,持续用力解决班子队伍深层次问题,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彻底肃清周永康长期插手四川事务造成的恶劣影响,从而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科学审视当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状况

  从调研的总体情况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制度能做到自觉学习、带头遵守、严格执行,体现了较强的执行力和落实力。但调研也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一些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

  1.从执行主体看,主要存在“三个不相适应”。一是党员干部的思维理念与治理现代化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制度意识,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常常是当面“表决心”、背后“不上心”,甚至是朝令夕改;有的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规避风险上,执行上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个别领导干部推动工作只问效果、不讲程序,执行制度“对人不对己”,追究责任“追下不追上”,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

  二是党员干部的能力素养与法治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党员干部不重视对政策法规的学习领会,往往是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把握不准精神实质,甚至出现制度误解,影响了制度执行力。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中唯规定是从,往往照本宣科,当“复印机”“传声筒”,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没有切合实际的创新,工作思路不宽、执行办法不多,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是党员干部的行为习惯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一些党员干部习惯于讲关系、按“潜规则”办事。有的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适应,仍然习惯于大包大揽、以言代法,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条)、白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有的对从严态势下的规矩约束不适应,仍然习惯于把自己作为特殊党员不受制度规定的约束,习惯了享受党员权利而不自觉履行义务。

  2.从执行监督看,主要存在“三个不够到位”。一是法规制度颁布后的实施情况评估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后,往往是一发了之、不理不问,对制度是否与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与有关法规制度相冲突、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等等,缺乏广泛论证和科学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是法规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从内部监督来看,缺少制度执行的督查机构、专班和专职人员,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也缺少严格的奖惩机制。同时,监督方式太单一,往往是上对下的监督相对容易一些、成效也大一些,平级监督和下对上的监督难以真正开展起来,成效也不够明显,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从外部监督来看,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等相关监督主体如何有效监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既没有直接的制度通道,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三是法规制度执行效果的考核问责不够到位。一些地方的法规制度没有确切规定违反制度怎么办,加之没有明确制度执行的具体责任人和时限要求,使制度执行的情况无法准确考核,影响了问责效果。此外,一些监督主体在对违反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的人进行惩处时,受人情关系、面子文化的影响,查处不严厉,没有体现出惩治应有的威慑力,使得违反制度的成本过低,导致了执行监控没有起到应有的纠偏作用。

  3.从制度本身看,主要存在“三个不够紧密”。一是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一些地方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牛栏关不住猫”,让违规者“钻了空子”。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给“寻找对策”者留下操作空间。

  二是长远规划与解决现实问题结合不够紧密。有的地方往往是长期规划多,而近期刚性目标少。有的还存在“上下一般粗”,没有结合实际细化规则措施,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有的搞“层层加码”,确定了不切实际的标准,看起来很严格,现实中根本执行不了,纯粹就是“制度作秀”。

  三是主干法规与配套制度结合不够紧密。一些主干法规、基础制度制定出台后,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没有形成完整封闭、有效运行的制度链条或制度体系。一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较为普遍,零星性、碎片化政策过多。

  三、用创新思维和法治理念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

  问卷调查显示,有71.76%的人认为当前提高制度执行力“十分紧迫”,有72.94%的人认为“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提高执行力中,提高执行力更为紧迫。”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强化问题意识和系统思维,既要从执行主体上着力,也要从制度本身和制度环境上着力,更加注重标本兼治。

  第一,培育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和思维习惯。一是增强制度权威性意识。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党员干部党章至上、宪法至上、党纪国法至上的思想观念,在内心深处根植法治精神,培树制度信仰。二是增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必须加强党员干部法治纪律教育,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教育管理,破除特权思想、例外心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三是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党内法规制度既是约束行为的紧箍咒,也是保护干部的护身符。要通过经常性的反面警示教育和正面典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一切按制度程序办事,纠正钻制度漏洞、“打擦边球”等错误思想,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

  第二,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制度执行的检验标尺。一是在政治纪律上检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在组织纪律上检验,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坚决抵制“袍哥文化”“勾兑文化”。三是在财经纪律上检验,决不搞利益输送,不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谋取非法利益,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四川,专门出台了“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规定,要求“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部门(单位)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四是在工作纪律上检验,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格规范从政行为,净化从政环境。五是在法治规矩上检验,自觉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用权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养成遵规守矩的行为习惯。

  第三,强化制度执行过程监督和问效问责。一是构建监督主体多元联动机制。从党内监督看,既要强化上对下的监督,上级机关结合日常调研、专题活动、专项工作等,监督检查下级执行制度情况;也要加强下对上的监督,定期组织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各级党委、纪检检查机关、有关法规处室等专门机构要承担专门的监督责任,加强制度执行检查。从党外监督看,要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完善党内法规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媒体和舆论“三位一体”监督制度,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落实。二是打造无缝衔接的执行监督链条。构建起从制定实施、备案审查、执行落实、监督检查到跟踪问效的监督链条,不脱节、不空档,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形成闭合的执行系统,确保每一项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三是强化监督结果的科学运用。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对执行落实情况科学分析、量化考评,将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制度制定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建述职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日常考察内容。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效果考核问责机制,以严格的奖罚手段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推动实体性制度向程序性制度深化。一是加快完善操作规程。通过对实体性制度的解释和细化,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执行中的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减少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强化制度的系统配套。从纵向角度,增强制度的连续性和衔接性,实现已有制度和新建制度无缝衔接,将内容相近、散见于各个制度规范的零散规定进行整合,增强法规制度的集成性和连续性;从横向角度,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之间、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同向发力、密切配合,避免制度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审查。既要防止违反上位法规制度搞选择执行、变通执行,也要减少部门之间制度相互攀比,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防止“制度打架”“制度作秀”,确保法规制度的规范统一和简便易行。同时,要加强制度的评估、完善和清理工作,建立制度评估和反馈机制,对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制定配套制度要抓紧制定。

  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法规制度,习惯运用法规制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自觉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轨道上想问题、办事情,将合规合法作为工作的“准星”、衡量成效的“尺子”、改进工作的“鞭子”,做依法办事的模范,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市商务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制度建设工作,在强化学习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本部门规章制度,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党内法规、xx重要指示以及省市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融入到日常学习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具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做到了年度有安排、月月有计划、次次有主题。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不动摇,定期开展集中研讨、学习交流。局党组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互动,中心组学习每月至少安排1次。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制度为基本载体,健全完善了“三会一课”相关制度,制定了“三会一课”和党内法规学习计划,完善了“三会一课”计划报备、活动纪实等做法,细化了“三会一课”时间、内容、主题和程序、步骤,推进制度发挥实效。截至目前,对于党内法规工作,主要负责人批示5次,组织召开传达会议4次,集体学习研讨4次。

   二、健全组织

   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明确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成立了XXX市商务局法治机关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使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局每年将依法行政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确保了依法行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使依法行政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营、法治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完善机制

   为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结合商务局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今年,根据X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xx﹞12号),对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8件,继续有效3件、废止5件。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关要求和流程在局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主动公开,并严格遵照执行;梳理上报了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行“双公开”。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印发了《XXX市商务局党组贯彻落实了“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X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关于推广商务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四、提升素质

   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局领导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不动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XX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X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保障了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积极组织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大讲堂;同时,为严格落实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市法制办的部署要求,对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了再次清理,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年审考试。通过组织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极大地提升了我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五、推进公开

   近年来,我局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在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努力做到公开方式的灵活多样。本着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外网网站、报纸、电视台、大厅大屏幕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为加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及准确性,制定下发了《XXX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XXX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确保信息公开口径统一、及时、便捷,工作落实了到位。截止目前,我局共公开各类信息(包括党内法规信息)6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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