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质灾害专项的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1-12-16 来源:计划方案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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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作用或地质现象。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防地质灾害专项的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地质灾害专项的应急预案

  我镇地处姚南山区,山高坡陡,地表易受台风暴雨的侵害,因而防御地质灾害工作是事关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根据相关地质情况,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大岚镇防御地质灾害预案。

  一、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御地质灾害的首要任务,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末然,充分发动群众,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技术措施上做好防御地质灾害准备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把灾情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上级防御地质灾害部门的指挥调度。

  防御地质灾害工作要讲究团结协作,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全镇防御地质灾害形势和准备工作

  (一)防御地质灾害形势

  由于是山区,山高坡陡,遇暴雨侵袭,地表水流向集中,主流短汇流快。个别山体地质较差,土壤揉和力较差,可能发生泥石流或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防御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根据我镇的实际,防御地质灾害主要以防山体滑坡为主,按区域的不同,把全镇分为3个组,14个小组,以联村干部会同各村干部具体落实各村的防御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抢险和安全转移等工作,接受镇防御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镇要求各村落实防御地质灾害管理员,做到到岗到位,对有隐患的地质点,分别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防御地质灾害工作预案。

  1、查明强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的危险地段。

  2、查明各村村庄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倒塌的房子,预先落实好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计划。

  3、对老弱病残的农户,根据他们的居住状况,预先作出安排。

  4、对易出现滑坡的地段,预先安排人员转移。

  (三)防御地质灾害重点

  本镇已发现重点地质灾害点是新岚村甘竹。

  三、组织、领导、职责

  1、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1)安全责任人:各村村主任为本村第一责任人。

  (2)安全责任人职责:落实本村的防御地质灾害专职管理人员,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对危险地段的巡查,准确、及时掌握本村基本情况,及时上报本村的地质变动情况,做好本村防御地质灾害物资的落实,人员的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并组织以民兵、党团员为骨干的防御地质灾害队伍,出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

  (3)报警员职责: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情况,准确、迅速汇报险情。

  (4)应急队伍指挥员职责:服从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及时组织应急队伍到岗到位,准确及时组织队伍抢险,协助各村组织群众转移。

  (5)应急队伍职责:根据指令,应急队伍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长的指挥下,全力投入抗御地质灾害抢险斗争:

  ①尽快组织群众转移;

  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抢险工程,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③随时向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④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四、镇应急指挥系统

  1、镇防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在上级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镇的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各村、各部门做好抗御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上级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汇报本镇的情况。

  2、镇应急小分队

  五、报警联络方法

  报警联络由各行政村及时向镇防御地质指挥部汇报,做到即现即报,报警员由各村主任担任,联络方法采用电话联系。

  六、质情

  1、发布台风、暴雨消息阶段: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在台风到来之前,突出一个“防”字,积极防范,有备无患。

  (1)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做好台风信息的收听、记录工作。

  (2)加强检查,要求各村对辖区内的地质危险地段作全面巡查

  (3)时刻与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保持密切的联系,掌握台风的动向。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市气象台己发布台风警报,台风正向我市逼近。

  镇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岗到位值班,根据实际,部署抗御地质危害的各项工作。同时,下村检查各村的防御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市气象台己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在台风到来时,突出一个“避”字,避其锋芒,及时撤离人员转移物资。

  (1)邮电所、变电所落实抢险人员,一旦发生供应中断,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讯畅通。

  (2)当出现电力、电信、交通中断严重状态时,以村为单位,采取果断措施,动员各村干部、党员担当本单位的防台、防质工作,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做好安全转移等工作。

  七、撤离路线、及责任人

  由于是山区乡镇,多数村庄在山坡上,只有沿溪的几个村庄遇大洪水时需撤离,一旦发生地质险情,立即组织人员往安全地带撤离,由各村组织人员实施,负责人为村主任和村民小组长。

  八、撤离顺序

  接到撤离的命令后,由村应急小分队维护撤离秩序,先安排妇女、老人、幼儿先行,青壮年后撤,做到快而稳,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的,由青壮年协助往撤离。

  九、撤离要求

  若接到撤离命令,以避免人员伤亡为原则,按统一指挥,首先照顾老人、小孩先行,由应急小分队和部分壮年村民共同维护撤离队伍秩序,不得抢道。做到快速、安全、有序。

  十、灾后恢复工作

  1、灾害过后,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对遇难的人员妥善处理,迅速安置灾民生活。

  2、在上级帮助支持下,突击抢修本镇范围内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设施,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条件。同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本方案制定后,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预案中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告之他们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镇防御地质灾害指挥部分派的各项工作。

  防地质灾害专项的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省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适用范围

  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机构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指导应急和救灾工作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需要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4.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互联并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的地质灾害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4.2预防预警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2.2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2.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下称“防灾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下称“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4.2.5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福建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福建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市、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4.3速报制度

  4.3.1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4.3.2速报时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3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和灾害体规模,研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加强监测,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指挥、协调、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

  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或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设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现场调查防范、抢险救灾、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以及交通、医疗、物资、通讯、电力、治安保障等各项工作。组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保障措施

  6.1救灾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救灾资金及物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省财政厅《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经贸委《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应急技术保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调查和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组。

  6.5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力度,细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6.6信息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6.7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奖惩与责任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防地质灾害专项的应急预案

  为提高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确保辖区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和谐稳定环境,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地质灾害的治理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突发性致灾地质作用为重点,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处置原则及适用范围

  坚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领导水平,确保在发生地质灾害时,有统一协调的领导组织机构,决定调整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

  (一)调整后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区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各部门和各企业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下达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对灾情实施救援,统一部署,安排指挥各组成机构的工作任务。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向上级报告和友邻乡镇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6.组织完成地质灾害后的规划重建工作和其它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随时掌握地质灾害情况,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

  2.依据领导小组命令,组织各单位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求灾,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统一救援行动。

  3.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害调查情况,受领导小组委托,全权处置灾害现场的各种突发事件。

  4.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5.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6.负责协调应急调查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四)成立抢险救灾小组

  为确保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队长由张其军同志担任。

  1.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单位和救援队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抢险救援分队分3个小组,分别是治安小组、抢险救援小组、医疗救护小组。

  治安小组由派出所人员组成,齐洪斌为小组长,主要负责预防和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抢险救援小组由民兵应急分队人员组成,闫文彪为小组长,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防止灾情扩大,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医疗救护小组由榆树沟卫生院人员组成,李亚斌为小组长,主要负责在地质灾害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伤病员治疗床位。

  四、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

  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三)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进一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协助国土资源局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五)“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企业及村民手中。

  (六)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告

  1.速报时限要求:当接到辖区内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局。

  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六、应急处置

  1.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监测人员和当地群众对灾情的报告,按照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的人员财产的转移路线进行撤离避灾,将人员财产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和通报。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3.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疾病控制、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通信、交通部门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4.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领导小组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正常开展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应急调查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民政办、卫生院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1.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

  2.发生地质灾害时,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或灾害出现地的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号(逐户通知、呼叫、打电话报告等),通过已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三级网络逐级速报和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地质灾害发生处进行抢险救援,各司其职,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无阻,确保抢险救援顺利进行。

  (三)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五)监督检查

  区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善后处置

  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区根据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九、预案管理

  本预案印发执行后,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变化,结合镇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预案的解释由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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