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1-07-25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www.huxinfoam.com--实用范文】

人民警察一般是指中国人民警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

   1、军转干部,

   2、外系统调任,

   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第2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方法套路吗?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你的条件不全面,首先,警衔参考警龄,而不是工龄,其次参考行政级别。

  不可能,你别开玩笑了。首授前工龄满八年授二司,满15首授一司

  什么叫警衔微调啊?该调就条。初授是你行政级别的最低警衔,每三年晋一级,也就是科员最高警衔到三级警督,这期间如果你的级别晋升了,新的级别对应你当时的警衔如果低于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就会给你晋升警衔到你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如果你的警衔已经高于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就保持不变。

  从微调时间起算新警衔。按照晋警司三年,晋警督四年的标准,在规定的衔级内正常晋升。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警衔的晋级条例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扩展资料:

  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一,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其职位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规定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第3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二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德才表现较好,从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含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可在现警衔的基础上,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到上一级警衔。

  二、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待作出审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

  (二)1994年9月1日前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机关的和调到非授衔单位的;

  (三)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的;

  (四)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工作不称职的;

  (六)除因公致伤、致残者外,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复工作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调整的方法步骤

  (一)搞好思想教育。要认真宣传这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意义和原则,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动力:结合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鉴定。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在考核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三)审批。按照《警衔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凡拟调整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调整警衔期间,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晋升条件的,即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授衔时间从达到晋升条件之日算起。

  五、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警衔关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治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警衔工作。执行中,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加强群众监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这次调整警衔工作,应于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省级单位微调到二级警监以上的要在10月底前、警督警衔在11月底前上报到主管部门。

第4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二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德才表现较好,从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含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可在现警衔的基础上,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到上一级警衔。

  二、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待作出审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

  (二)1994年9月1日前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机关的和调到非授衔单位的;

  (三)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的;

  (四)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工作不称职的;

  (六)除因公致伤、致残者外,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复工作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调整的方法步骤

  (一)搞好思想教育。要认真宣传这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意义和原则,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动力:结合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鉴定。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在考核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三)审批。按照《警衔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凡拟调整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调整警衔期间,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晋升条件的,即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授衔时间从达到晋升条件之日算起。

  五、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警衔关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治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警衔工作。执行中,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加强群众监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这次调整警衔工作,应于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省级单位微调到二级警监以上的要在10月底前、警督警衔在11月底前上报到主管部门。

第5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

   1、军转干部,

   2、外系统调任,

   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第6篇: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

  的方法套路吗?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你的条件不全面,首先,警衔参考警龄,而不是工龄,其次参考行政级别。

  不可能,你别开玩笑了。首授前工龄满八年授二司,满15首授一司

  什么叫警衔微调啊?该调就条。初授是你行政级别的最低警衔,每三年晋一级,也就是科员最高警衔到三级警督,这期间如果你的级别晋升了,新的级别对应你当时的警衔如果低于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就会给你晋升警衔到你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如果你的警衔已经高于新级别的最低警衔就保持不变。

  从微调时间起算新警衔。按照晋警司三年,晋警督四年的标准,在规定的衔级内正常晋升。

  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时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警衔的晋级条例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扩展资料:

  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一,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其职位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规定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