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更新时间:2022-05-12 来源:实用范文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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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一篇

  1、开发商在首次开盘定价时,必须提前15天到物价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证,备案的价格将在房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这一价格即为该楼盘的最高售价,开发商不得擅自在实际销售中突破此价格卖房。

  2、如果开发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想提高销售价格,那么必须提前15天到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由房管部门重新在网上公布。

  3、开发商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房管部门在网上公布的价格以及楼盘的实际销售价格,必须“三价统一”,如果开发商突破备案价和公布价随意抬价,将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才能到房管部门领取到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文件中规定,为保持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提高备案销售价格,确需调整价格的,应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房屋备案价查询

  查询房子备案价可以通过网上备案查询和房产局备案查询这两种途径进行。

1、网上备案查询

  很多人会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其简单与便捷性,在操作时,只需输入产权人的姓名、产权证号,不过由于商品房购房备案查询网站不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建议到地方商品房购房备案查询网站查询,其实只要到百度上打上当地的房产管理局的官网就可以了查询到了。

2、房产局备案查询

  一些用户为了对房产有更多的了解,会选择直接到房管局进行查询,这种方式能更多的知道房产备案的相关信息,比方说房子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日期、建筑范围以及是否被查封等等,不过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二篇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对短期内上涨过快、社会集中反映的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的销售价格,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价格备案程序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建造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预售节点,开发企业申请启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开发企业价格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开发项目总体情况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鸟瞰图》、《户型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交付标准表》;

  4.《开发成本审核报告书》、《销售价目表》、《商品住房交付收费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书》。

  5.其它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开发项目成本审核

  1.开发企业提供《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资料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开发企业或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本审核;

  2.第三方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合理成本费用审核开发建设成本,出具《开发成本审核报告书》;

  3.成品住房在住房建设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装饰装修造价评估报告。

  第六条 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备案申请,同时全面、真实提供价格申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限期补正。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申报价格。

  第八条 对于经过初审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集体审议,综合考虑成本、利税、周边市场行情等因素,审核确认销售备案价格。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暂缓价格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的开发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延长工作期限的原因。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价格备案决定后,应向开发企业反馈《常州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价目表》,并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在政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备案资料建档保存,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第三章价格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商品住房的价格备案工作,具体承担天宁区、钟楼区、经开区的价格备案工作,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房地产调控要求,溧阳市、金坛、武进、新北区区域内开发项目,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价格进行集体审议,再提交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经集体审议后予以备案;因政府规划拆迁、文旅康养开发、商业综合体开发等原因导致成本审核水平不能完全反映开发建设成本的,需由当地政府对开发企业申报情况及申报价格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函。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项目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对整个项目的销售均价进行备案,开发企业按照预售规定分批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各批次的备案均价应保持合理平衡。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按照规定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销售备案价格以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开发企业销售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溧阳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第三方成本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5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