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汇编8篇

更新时间:2022-05-16 来源:规章制度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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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汇编8篇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局机关)

   为加强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根据中央、省、市委的有关精神和市xx局的相关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类型

   局机关学习由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局集中学习、网上理论学习等形式组成。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月组织1次,局、队中层以上干部参加,视情况可扩大至全局干部职工;全局集中组织学习为每月夜学至少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周)第一个工作日晚上进行。

  二、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由局机关党支部和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根据需要,负责联系、聘请有关专家举行专题讲座或组织电化学习教育等。

  政治学习内容主要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S、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精神等。

  业务学习内容主要有:xx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xx基础知识,经济理论知识,财务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术等。

  三、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坚持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xx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采取专题讲座、中心发言、讨论座谈和撰写学习体会文章、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以传达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交流为主,科室学习以讨论座谈为主。机关干部应按照要求积极主动登录xx领导网络学院xx分院、国家xx局在线学习中心、学习强国等平台进行学习,并确保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

  四、学习分工

   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全局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勤要求

   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度。凡因公出差、请病(事)假而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事先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报告;未参加集中学习人员要及时以个人自学形式补学集中学习内容。

  六、督促检查

   对干部职工学习笔记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对学习笔记和理论体会文章不定时开展评比。

  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依据《关于印发xx省机关工作人员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财行〔2017〕29号)、《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意见》(x财行〔xx〕23号)相关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报销管理

  第四条事前审批。出差人出差前认真填写《xx县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出差视为有效。如有临时突发性需要出差的可经请示主要领导口头批准后先行出差,返回后补填审批单。

  第五条审批依据。有文件依据并有明确时间人员要求的出差,严格依照文件要求执行。有文件依据无明确时间人员安排的出差,根据工作实际,以节约高效为原则,合理安排、合理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无文件依据的常规性业务出差,原则上单项事宜,单人下乡,出差时间依照工作内容和路程远近,酌情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六条报销流程。出差人返回后一个月内凭核准的出差审批单及车票、住宿发票等相关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清单》进行报销。原始票据上需出差人员签字。

  第七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意外灾害、因工作实际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电话联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延时。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以违纪论处。

  第八条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三章差旅费标准

  第九条住宿费限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常见出差地的住宿费限额为:县内限额150元;省内县外限额340元;xx主城区限额400元。

  第十条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xx本级及xx市范围内的因公出差,自驾前往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内,可凭同时段、同方向的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报销交通费。

  第十三条公杂费。县内下乡公杂费与目的地相关,其中xx公杂费费为60元/天,xx公杂费为80元/天。县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八条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培训、会议,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未列明的出差费用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财行〔20xx〕xx号)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督查办法

   为加强xx队伍建设,提高xx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禁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xx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规定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正风肃纪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xx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执纪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无故迟到早退;

  2.不按规定请假擅离工作岗位;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中途退场;

  4.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去向牌;

  5.办公室物品摆放不规范,环境卫生不整洁;

  6.擅自加装电子游戏软件及其他非工作用途软硬件;

  7.对群众信访投诉未及时认真办结、回复;

  8.违反禁酒令、禁购令;

  9.网上聊天、炒股、网购、玩电脑游戏的(包括电脑游戏程序处在运行状态)、看电影电视等;

  10.破坏团结、以语言侮辱他人,或与同事吵架、动手打人;

  11.有令不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或者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管理对象委托的有关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的有偿代理或者中介服务;

  5.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

  6.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吃喝、高消费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7.私存私放公款;

  8.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9.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方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出于个人私利,利用执法检查打击报复,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2.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

  5.在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态度粗暴、方式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考勤采用县局规定的形式执行,请销假严格《xx县xx局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纪检部门督查或县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一般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事业编制人员扣发同等数额的绩效工资,编外用工人员扣发同等数额的工资,下同)X元,科室负责人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科室负责人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X元,局分管领导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局领导违纪违规,第一次扣规范性补贴X元,局主要负责人连带扣除规范性补贴每人次X元。

  第二次违纪违规的,扣发规范性补贴金额为第一次的二倍;第三次违纪违规,扣发规范性补贴金额为第一次的三倍,以此类推。

  第八条被县级以上各部门督查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直接责任人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民主化,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会议制度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生产总值核算会、全体干部职工会议、xx分析专题会、部门xx工作协调会议等。

  一、局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情况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以及省、市、县委的重要决议和指示;

  2.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3.讨论决定本局的干部任免、调进调出、招工招聘、离退休、以及总结评比、晋升奖惩等;

  4.按照规定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自身建设;讨论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

  5.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党组书记要责成有关科室事先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2.会中决策。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充分讨论,民主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3.会后办理。党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按党组分工,由各党组成员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具体贯彻执行。

  二、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其它局领导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一)议事内容

  1.通报省局、市局和县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xx改革中的有关重大业务事项;

  3.根据省、市xx局的工作要求和县政府每个阶段的中心任务,研究本局的工作计划;

  4.讨论通过局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公务员考核、年度评比、工资调整、职工福利、财务等问题;研究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

  6.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的其他问题。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要征询其他领导的意见,议题确定后,局长责成有关科室事先进行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2.局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充分讨论,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3.会后办理。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分工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具体贯彻执行。

  三、局务会议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副局长及其它局领导、各科室长参加。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负责记录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和落实措施;

  2.听取各科室(队、中心)汇报交流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安排各科室(队、中心)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讨论各科室提请解决的相关事项;

  4.讨论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全局性工作制度、奖惩、考核办法等;

  5.应由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生产总值核算会

   生产总值核算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生产总值核算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主要综合决策我县GDP核算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决定GDP核算部门分工调整;审定经济普查年度统一核算数据;审定相关专业主要xx指标集中核算具体实施方案;应由生产总值核算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五、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主要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局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办公室承担。会议布置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六、xx分析专题会

   xx分析专题会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由局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参加,一般每月一次。主要讨论上报县委、县政府的综合xx分析预测情况及通报我县经济运行情况。

  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就餐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三)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系统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兄弟省、市、县系统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省、市局在我县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四)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来局进行公务活动领导及工作人员就餐按县财政规定的标准提供桌餐或标准自助餐。

  (三)需要住宿的来宾,由办公室按规定预定房间。

  四、接待陪同

   (一)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宾,各科所队负责人接到信xx后,明确来宾单位、来x事由、姓名、职务、日程安排等内容,及向分管局长汇报并填写来宾来x情况报告单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预定就餐、住宿地点,通知科室负责人。

  (三)各科室完成接待任务后,需在15日内凭来宾公接待函填写报销审批表经领导审核后报销。

  六、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财务人员要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严禁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规定

   (一)若本制度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使用要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合理支出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以保障工作正常需要。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财产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归口使用、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范围、标准。重大经费开支由班子会研究确定。规范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接待费,禁止公务接待中违规列支土特产、烟酒、礼品等费用。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xx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要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预算管理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第七条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xx,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八条应当加强预算的审核和审定,重大项目预算在编制前应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评审,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和预算方案,一般应该包括预算建议数的编制上报和预算控制数的下达(“一上一下”)及预算方案的编制上。

  第十条应当根据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科室。

  第十一条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明确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预算进行细化,明确项目预算实施具体时间节点,通过细化预算,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二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兼顾长期与短期、内部与外部目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决算报告编制方案,规范单位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经班子会议或财务监督小组审定后,形成决算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监督领导等签名并盖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后的决算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向有关方提供的决算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对决算报告进行公开。

  第四章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七条单位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收,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转移收入到所属相关账户使用。

  第二十条业务机构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入业务定期进行分析和对账,根据收入预算、收入合同协议等资料,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并做出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控制。

  (一)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

  (三)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四)财务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五章支出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

  (一)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公费、水费、电费、车辆燃修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应采用定额标准进行控制。

  (二)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职能科室为完成某项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必须配置的经费支出,由职能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依据、范围、额度,报局长审批同意签署意见,按“审批制度”程序签批拨付。

  第二十七条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的经办公室主任、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共同签批。

  第二十八条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人员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支付控制。在支付控制方面应当重点加强以下三个环节的控制:

  (一)借款管理。单位应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模式,在政策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范围内借款,借款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支出执行申请中经批准的支出额度。

  (二)报销管理。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办理费用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费用报销申请,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经单位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按照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三)资金支付。在资金支付流程,业务部门借款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出纳人员办理具体的现金支付业务,支付完毕后,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符合使用转账方式结算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三十一条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支出业务的分析控制。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支出情况,包括分析各业务部门的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通过编制支出业务的分析报告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信xx支持。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x〕21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形式。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各科室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并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党政班子会议是固定资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的规划管理,审定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三)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单位资产保值增值;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四条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资产登记、资产出库、资产清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各科室及资产使用、保管人对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xx县xx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制度和各科室的实际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妥善使用和保管办公设施、设备;

  (三)配合办公室对本科室资产进行检查和清查核对工作;

  (四)如遇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等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详细的资产交接记录和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对本部门资产情况进行清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凡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必须持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设备;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自行购置、上级补助、接受馈赠和有(无)偿调拨等渠道取得的财产物资,以及项目建设中取得或形成的财产物资,凡符合第六条所述标准的,均属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包括土地、办公用房、宿舍和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交通工具类:包括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办公设备类:包括电脑、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碎纸机、照相机、等;

  (四)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桌、会议椅、沙发、书柜、文件柜和保险柜等;

  (五)电器设备类:包括电视机、音响设备、热水器、饮水设备、空调设备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类:包括陈列品、图书、音像资料等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新增与领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办公室统一报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审批。

  (一)各科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经班子会议审核后,由办公室报县财政采购中心审批。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报批手续。确因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需经党组会议审核后,由办公室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或变更手续。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或相关技术人员书面提出具体技术需求,交由办公室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到县财政采购中心办理有关采购手续。

  (三)属于分散采购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使用科室需提供《xx县xx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办公室审批,再由办公室通过政采云行采购。

  第九条固定资产新增:

  (一)常用固定资产结合实际情况配置。超标准配置的,申请部门应当书面提出配置理由,报财政局审批。更新配置的,交旧领新。

  (二)上级补助、接受馈赠、有(无)偿调拨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必须获取相关凭证。

  (三)固定资产登记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员应当对采购确认书、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录入固定资产系统,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采购人员将采购确认书、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材料移交财务人员登记入账。

  第十条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一般按实际成本计价;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置价和调拨价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也可估价入账;原价不明的固定资产,按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领用:

  各科室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批,在经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配置,发挥效益,防止浪费。

  第十三条因使用责任人内部调动发生资产转移时,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由调入科室负责人审核、调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或退休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资产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移交资产,资产管理员更新资产台账及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卡片。

  第十五条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除移交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和有关档案资料外,还须移交本科室固定资产台账。不按规定办理移交的,不予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其责任人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改(不含正常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和损坏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科室负责人,并由经办人员填制《设备设施维修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递交办公室。后续各审核项按所需经费标准进行审批:

  (一)1000元以下的维修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维修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

  (三)5000(含)以上的维修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由单位负责人签批。

  第十九条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资产损坏或遗失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单位将根据资产损失和具体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执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由使用科室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给办公室进行鉴定。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经鉴定确认报废,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办公室定期将已批准报废的废旧固定资产统一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财政局审批或报备。单位原值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单位原值在5000元-50万元(含)的,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一)办公室编制资产清查方案并下达至各科室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盘点、各科室参与资产盘点;

  (二)盘点结果需形成盘点表,并由组织人与参与人签字确认;

  (三)办公室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如有盘盈、盘亏,由资产管理人员提交盘盈、盘亏说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财政局审批,财务人员根据财政局批复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人员将资料整理归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和流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和租赁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审议各项政府采购需求;

  (三)监督政府采购过程;

  (四)对政府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协助处理政府采购纠纷,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汇总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初审,确定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三)初拟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四)对政府采购材料进行登记备案,xx采购结果;

  (五)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与县财政局等采购业务部门的对接、联系。

  第六条需求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

  (二)组织实施具体政府采购行为;

  (三)起草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落实政府采购验收;

  (五)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确认验收单;

  (六)整理汇总政府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根据要求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50万;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专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各需求科室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提出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预算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需提交预算明细,由局办公室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单位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本章政府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提交政府采购申请。需求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等。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0月份,延续性项目须提前1个月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核。局办公室初步审核采购计划,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科室修改完善后列入下一年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审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报批。需求科室通过工作处理单平台报批,批复后,根据规定的政府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

  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其中,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台式计算机更新等货物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相应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1.货物类采购。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以下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①线下询价。需求科室须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按照择优择廉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求科室向采购领导小组说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

  ③竞争性谈判。由需求科室牵头,选择采购领导小组成员3-5人参与谈判,并制定谈判条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效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成功后由采购参与人签署意见,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由需求科室组织实施;如未达到参考价格,由需求科室请示分管业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④邀请招标。由需求科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办公室采购管理员在《政府采购》模块里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根据需求科室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分配采购指标后:

  由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自行(组织)项目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必要时可邀请局采购领导小组成员2-3人参与采购谈判。通过政采云开展项目采购的:

  1.货物类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求科室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采购。需求科室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交易系统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全局日常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由局办公室统一实施,其他由需求科室负责实施。属于政采云平台采购范围的,应在该平台采购。主要流程: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求科室根据规定的采购权限和程序实施。货物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服务类通过xx“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线下自行组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需求科室采用线下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中的一种进行采购,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与验收。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求科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职能科室,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活动结束后,各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等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有合同协议需附合同合法性审核备案表,办公室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需求科室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并存档,属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签订的合同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至局办公室登记备案。采购科室应将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采购资料送局办公室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的,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遵章守纪,严守秘密。政府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政府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廉政建设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若本办法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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