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2024三篇

更新时间:2024-02-18 来源:自查报告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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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2024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2024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并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查核实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各类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规章制度,及时堵住经营、投融资、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3%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市属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采取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宜国资委〔2007〕231号)同时废止。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2024二篇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范办[20xx]第2号)文件精神,我园就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我园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我园每学期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向家长沟通宣传教育收费情况,并听取家长对幼儿园收费情况的意见。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实行长期公示和动态管理。

  二、严格按规定收取幼儿管理费,代办费,执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没有擅自违规收费。

  三、幼儿园认真做到“阳光收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实行长期公示。

  四、在收费过程中,幼儿园进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幼儿园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不出租出借园舍给社会力量办学;不举办以传授学科知识为主的兴趣班、晚托班。

  六、每学期公开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征询家长意见,给家长自愿选择的空间,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长期公示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家长的监督。

  一、持证收费。

  我园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经园区物价局统一核定并发放收费许可证,许可证每年进行年检。收费严格按收费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收取。

  二、保育教育费、代管费收费情况。

  我园将收费公示栏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务公开内容长期公开于校务公开栏内和校园网上,使园所收费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代管费伙食费按照8元/天/人的实际成本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每学期期末结算,同时,幼儿园校务公开栏内公示每月餐费收支明细,以接受学生、家长和老师的监督。收费方式按照规定由幼儿家长将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直接打入建设银行交费卡上,收入全部及时上缴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幼儿园财务出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鉴)制的行政业性收费票据。学校坚持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制度,做到收费行为的规范。

  三、教辅资料的订阅和收费情况。

  我园结合幼儿学习需要,为每名征订和配置了相关学习材料,统一由办公经费支出,未另行收费。

  四、其他方面:

  1、幼儿园没有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无任何其它名义上的乱收费行为。

  以上四项是我园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的真实反馈,我们坚持做好收费公示制,积极地增加收费透明程度,做到不提高收费标准,不扩大收费范围,做到“一费制”的收费方式,坚持走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规范收费之路。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自查报告2024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掌握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市管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济国资〔2020〕31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报告市管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1.问题和线索来源。分为市管企业内部部门,国资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

  2.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问题事实、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

  3.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市管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问题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市管企业应在发现、获悉或受理属于实时报告范围的问题和线索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实时报告快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核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实时报告和初核报告应以正式公文报送。

  信访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可不报送实时报告快报和实时报告,经初核发现确有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问题的,直接报送初核报告。

  2.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数量、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和风险敞口金额,扣减薪酬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情况。

  定期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管企业将上一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以正式公文报送市国资委。

  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主动担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逐级压实各级子企业责任,切实保障报告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市国资委将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中,对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零报告”和追责“零查处”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管企业要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报告机制,规范报告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高效、上下贯通的报告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控报告质量,确保报告内容客观准确、依据充分、要件齐全。要加大报告成果利用力度,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要在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将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信息报送系统,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县市区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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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2:28:24  

躺平干部自查报告范文四篇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躺平干部自查报告范文四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4-04-28 12:28:21   躺平干部自查报告通用   躺平干部自查报告是什么  

党员干部政治体检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员干部政治体检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4-04-28 12:28:18   党员干部政治体检自查报告范文   党员干部政治体检自查报告怎么写  

第一批主题教育回头看自查报告【汇编四篇】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第一批主题教育回头看自查报告【汇编四篇】,欢迎品鉴!

2024-04-28 12:28:09   第一批主题教育整改落实回头看   主题教育回头看问题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