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3篇

更新时间:2022-05-18 来源:论文写作 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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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nation),指在文化、语言、历史与其他人群在客观上有所区分的一群人,是近代以来通过研究人类进化史及种族所形成的概念。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1篇

  摘要:道德与法治课程是我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课程之一,作为初中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和平台,近年来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合作学习模式是目前我国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通过各种不同的合作方式来完成教学任务。鉴于此,本文以合作式学习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的应用现状为切入点,结合笔者实践教学经验,简要分析合作学习模式对于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促进提高作用,希望对广大教育同仁有所帮助,撰文唐突,如有不实欢迎指正交流。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合作学习模式;课堂应用

   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学生不能一味注重成绩提高,而是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对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教师,我们在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不仅需要提高学生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还应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建立优良的人品人格,形成良好的道德价值观。那么如何达到这个全新的教学目标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合作学习模式引入到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当中,引导学生借助集體的力量完成知识的探究与学习,从而达到一齐成长的教学目的,进而培养他们的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以及必要的集体荣誉感。

   例如:在教学《感受生命的意义》一节时,笔者在讲解完课本上的基础知识后,引导学生在小组内以“生命的意义”为话题展开讨论,分别发表一下自己对“生命的意义”的看法,然后选出一个小组代表进行全班交流。笔者在学生进行交流时走下讲台去倾听学生们的看法,走到其中一个小组时,组内成员的对话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其中一个同学说:生命的意义其实不在于要做多么伟大的事情,我们在利索能力的前提下,帮助一个陌生人,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遇到困难不气馁,不烦躁,平静面对科学处理都是生命的意义的充分体现。等轮到他们小组发言时,他们的代表这样诠释生命的意义:生命的意义在于我们作为一个环境的“侵略者”爱护每一个花草,捡起未曾命名的垃圾,在点滴的行动中保护环境就可诠释;生命的意义在于我们作为彼此的陌生人,在一次次擦肩而过中彼此尊重,在纷扰街头中的一次次“抱歉”“对不起”“借过”中诠释;生命的意义在于我们尊重生命,尊重生活,热爱生命,热爱生活中展现。听了该位学生的发言,笔者不禁感叹学生们对于“意义”理解的独特且全面,赞叹合作学习模式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中应用的思想共鸣,赞叹他们依托小组合作对知识理解的全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2篇

  摘要:幼儿自我管理能力是幼儿在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有意识地对与自身生活有关的事宜进行自我约束控制的能力。对大班幼儿而言,掌握基本的自我管理能力,能为以后的独立生活、自主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观察后发现:在餐后管理中,幼儿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弱化,以教师为主体的管理模式下看似“有序”的背后却问题凸显,幼儿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本文剖析现状分析原因,以幼儿为主体,师幼共商为基本理念,促发幼儿的内心向往,使幼儿自我管理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大班幼儿;自我管理;师幼协商;餐后活动

   一、分析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描述

   1.“疏于管理”而混乱无序。当教师因为处理一些突发状况,无法顾及幼儿自主活动时,幼儿就会随心所欲的活动,状况百出。

   2.“忽视幼儿”而无所事事。教师组织了看书、画画等活动,但由于内容、形式单一,活动预设多为教师,使幼儿失去活动的兴趣。

   3.“轻视培养”而缺乏能力。教师往往会因为时间限制、环节紧凑等原因,剥夺幼儿动手整理活动材料的权利。

   (二)原因分析

   1.忽视环节的教育意义。餐后活动是一个既自主又相对集中的活动,教师常常会忽视这一活动对幼儿自我管理的教育意义。在环节上表现得比较随意,缺少教育目标和活动引导。

   2.轻视幼儿的主体地位。通常情况下,活动规则的制定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幼儿是规则的执行者、被动接受者,不是自身的意愿和需要,所以他们会呈现出无所事事的状态。

   3.漠视自我管理能力的获得。教师往往会忽视对幼儿进行餐后活动材料整理的教育。让幼儿学会整理,有利于培养幼儿的责任感,有助于他们形成爱整洁、生活有序,做事认真仔细等好习惯,也使幼儿在整理中提高动手能力。

   二、培养幼儿自我管理能力的策略

   (一)改教师制定为师幼共商规则,触发内心的向往

   孩子是行为常规中的主人,任何常规的形成只有在孩子认可承认时,才愿意去遵守。因此,教师要给予幼儿充分的讨论机会,让幼儿制定规则。这样有利于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变要求为需求,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自己被同伴和老师尊重,使班级的氛围更加民主。

   1.发起讨论。每次当问题出现时,教师往往以语言引导的方式让幼儿发现、改正错误,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教师可以通过观看视频,引发讨论等方式,让幼儿主动发现问题,引起他们的关注。

   2.自制规则。规则的出现来源于问题,问题的解决过程也是规则制定的过程。让幼儿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共同商议,形成“班级公约”。这样不但能让幼儿明白规则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更让他们愿意主动遵守和维护。

   3.图文明确。图文结合是幼儿喜闻乐见,也容易接受的一种形式。请幼儿把他们商议的规则,用图画的形式展示出来。这些图文能让孩子自主、主动地去理解并逐渐掌握“我”该怎么做,从而达到自我管理的目的。

   (二)改教师管理为幼儿自主参与,体验自我管理的正能量

   1.方式多样,赢得机会。大班幼儿已具有一定的自控力,是非对错观念也逐步建立,角色意识比较强。本着发挥每位幼儿的自主参与意识,采取“轮流制”、“竞争上岗制”、“多远推选制”等各种方式相结合的推选制度,保障人人参与的机会,使得每个个体发挥不同的作用,强化正向行为。

   2.分工明确,落到实处。通过幼儿的讨论、商量,设立“值日生”、“管理员”、“小老师”三个岗位,师幼共商让幼儿对每个岗位的工作更加明确。通过每个岗位的分工、合作,让幼儿更好地参与班级的管理。

   (三)改教师直接指导为隐性支持,引发长效的自我管理意识

   1.场地、材料巧优化。班级场地有限,可以充分利用走廊上的空间,将一些活动布置到走廊上,不仅提供幼儿各种能力锻炼的机会,又解决了教师餐后环节分管难的问题。

   2.标识、音乐隐暗示。环境的探索性、暗示性、引导性,能促进幼儿对自己行为的自治自理。为了引导幼儿按类收放材料,投放一定数量的收纳筐,并在每种材料框上设置相应的形象标记或文字标记。

   在收拾整理时,采用音乐隐性地提示幼儿掌握活动时间。如选择两段音乐,节奏舒缓的音乐作为游戏时的背景音乐播放;收拾环节,则用节奏明快、动感的音乐,给幼儿动作要加快速度的心理暗示。当幼儿在熟悉音乐后,就知道哪首乐曲响了,我应该做什么事了,从而逐步掌握活动节奏。

   3.鼓励、评价促稳固。在实施自我管理过程中,正面的激励与评价相当重要,老师应摆脱“一言堂”的做法,用鼓励、评价的方法让幼儿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使他们正确认识了自己,学会自我评价并更好地自我管理。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2]徐丹;幼兒自我管理能力的现状及教育干预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12月.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文3篇

  摘要: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新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方的利益保护上努力实现了平等。但《新解释》将“共同生产经营”这一全新表述引入婚姻法领域却没有对其作进一步释明,导致实践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更加频繁,生产经营方式也越加多样,夫妻因“共同生产经营”负债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故明晰“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规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债务;共同;生产经营

   1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立法评述

   《新解释》未出台前,我国婚姻法领域并没有“共同生产经营”的表述,即使有学者在研究夫妻经营性债务的著作中提及,但大都将其作为定语来说明债务产生的原因或种类。《新解释》首次将“共同生产经营”的表述引入婚姻法领域,理应对其概念、范围、认定标准作进一步释明。但直至目前,并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做出补充说明。综上,《婚姻法》领域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语焉不详,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困惑。

   2“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司法现状

   2.1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要素理解不一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含三要素:(1)主体:夫妻。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实践中并无争议;(2)意思表示:共同。有法官认为,共同是指夫妻双方都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但该观点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授权的情形,范围过于狭隘。另有法官认为,只要满足夫妻双方有实际参与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即可;(3)行为:生产经营。实践中,对常规性的经营活动并无争议,但对“炒股”等一时行为存有分歧。有法官认为,炒股不属于生產经营活动,而是带有赌性的投机行为;而有法官认为,炒股属于投资,是生产经营的一种。

   2.2对“用于”的审查标准不同

   有法官采用“直接用途指向标准”,要求债务直接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事项;有法官采用“间接用途指向标准”,认为所负债务用于与共同生产经营有关的事项即可;还有法官采用“形式审查标准”,只要借款中有约定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意思表示即可。但这种观点会加大非举债配偶“被负债”的风险,实不可取。

   2.3债权人陷入举债困境

   《新解释》规定,由债权人承担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债权人既无法控制债务人使用商品或资金的行为,也难以收集到债务用途的切实证据,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3认定“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困境及原因

   3.1“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困境

   3.1.1“共同”要素

   “共同”体现为夫妻对生产经营事项有“共同意志”。但实践中,一方面易与“共同举债”中的“共同”相混淆;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共同”须是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的实际行为;首先,共同举债的“共同”,指夫妻双方对举债事项具有共同合意,而共同生产经营的“共同”,指夫妻双方对生产经营事项达成合意,两者属于不同层面;其次,“共同”强调夫妻对彼此知情同意权及决定权的尊重,既包括共同参与的行为也包括共同参与的意思表示。

   3.1.2“用于”要素

   “用于”要素,要求债务必须指向生产经营领域,但用于生产经营的标准为何,却属于立法空白。故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3.2原因分析

   3.2.1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不明确

   “共同生产经营”作为一个全新表述,并没有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程新文庭长对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作了阐释。即“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虽由一方决定但有另一方授权的情形。此外,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妥善处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参与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但前者的表述只能说是学理解释,后面的通知也只是地方高院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3.2.2“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认定标准的正确理解是做出合理判决的关键因素。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享利标准”,另一种是“债务用途类型化标准”。

   “享利标准”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依据,主张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之债,主要判断夫妻另一方是否获利或具有获利可能性。该种观点明显缺乏说服力,首先从逻辑上讲,认定“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是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但该标准并没有考虑“共同”要素;其次,在生产经营事项明显超越家事代理范围的情形下,主张“共利”就“共债”,明显忽略了义务的负担性,具有侵犯配偶另一方的知情同意权及决定权之嫌,明显不公。

   “债务用途类型化标准”主张以债务用途作为判断标准,强调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领域。首先,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新解释》规定,以一方名义负债的,只有满足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或“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以“享利”作为判断标准;其次,顺应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强调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不涉及第三人,相较于“享利标准”,其更能体现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

   4“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完善建议

   4.1明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

   在此,可以借鉴程新文庭长的表述,将其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参与、管理生产经营事项,或由一方决定、管理生产经营事项但有另一方授权的情形”。此外,应通过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作进一步释明,避免实践理解的困惑。具体而言,要满足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具备三个要件:首先,主体。需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夫妻。其次,要有生产经营行为。该要件因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实践中难以穷尽且不易判断。但以营利为目的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判断标准,故实践中法官可以在该标准的指引下,综合相关因素做出判断。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但“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既可以是实质行为,也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合意。 4.2明晰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如今生产经营的方式多样且复杂,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但不能因此就三缄其口,因为立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确定。对此,可以通过规定一般标准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对范围进行界定,以期对实践审判作出指导。

   4.3统一“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在“债务用途类型化标准”的前提下,“用于”本身还存有争议。即适用“直接用途标准”,要求债务必须直接用于生产经营领域;还是“间接用途标准”,即用在对生产经营有辅助性的事项即可;抑或是“形式用途标准”,即只要借款中有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的意思表示。“直接用途标准”,对债权人的举证能力要求过高,會使债权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而“形式审查标准”明显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原意。故,采用“间接用途标准”能更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

   4.4补强债权人的举证能力

   由于债权人无法控制债务人使用商品或资金的行为,也难以收集到债务用途的切实证据,故易陷入举证困境。基于此,加强法官的调查职能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如,通过向银行调查特定账户的流水、转账记录,观察债务流向等方式。

   5结语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立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司法的困惑。就“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问题而言,因立法缺陷,导致实践审判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现状的考察,分析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困境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但笔者能力有限,检索的案例并不能穷尽所有,提出的建议也存在局限,但希望此文提到的问题能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以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毛颖.利弊纷争:“补充规则”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路如何走——基于6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8:518-529.

   [2]程新文,刘敏,方芳,等.《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04):33-38.

   [3]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法学家,2017.

   [4]朱虎.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法学评论,2019,37(05):44-58.

   [5]程加干.夫妻共同债务中“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8,(14):140.